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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SA 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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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4166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1日 宣判日期:2008年4月21日 判 案 書 1.劉森仁先生今天代表申索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根據法例,這項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這一點在劉先生所填寫的表格 9的標題中已清楚表明。 2.於 原審時,訴訟雙方均傳召證人作供以支持己方理據。申索人指出有紀錄證明工程未竣工及沒有完工紙,但被告人則聲稱那些紀錄已遺失。關於這一點,鍾暫委審裁官已作出適當考慮,並在其判決書中詳細交代。他最終接納被告人的供詞而不接納申索人的供詞,這是他根據案件事實所作出的裁定。 3.根據法例,申索人不能基於事實的裁斷提出上訴,因此,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擬作出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劉森仁先生代表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