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緯園藝有限公司 訴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Case No.HCSA 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41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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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上訴申請人)  經緯園藝有限公司  
   
被告人 康業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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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1日

宣判日期:2008年4月21日

判 案 書

1.劉森仁先生今天代表申索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根據法例,這項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這一點在劉先生所填寫的表格 9的標題中已清楚表明。

2.於 原審時,訴訟雙方均傳召證人作供以支持己方理據。申索人指出有紀錄證明工程未竣工及沒有完工紙,但被告人則聲稱那些紀錄已遺失。關於這一點,鍾暫委審裁官已作出適當考慮,並在其判決書中詳細交代。他最終接納被告人的供詞而不接納申索人的供詞,這是他根據案件事實所作出的裁定。

3.根據法例,申索人不能基於事實的裁斷提出上訴,因此,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擬作出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

  (任懿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劉森仁先生代表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