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連經營永順影視專門店 訴 李紫君
Case No.HCSA 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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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5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676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5日 宣判日期:2008年4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申請人劉秀連女士因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陳玉芬的判決而申請上訴許可,她在申請時曾填寫一份表格 9,標題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 2.劉女士經營的永順影視專門店的一名顧客租借了四套影音光碟,卻遲了110 天才歸還,劉女士因而向該名顧客申索3,520 元,計算方法是:4(套影音光碟) x 8 元(每天租金) x 110(天) = 3,520 元。不過,審裁官只判給她該四套影音光碟的買入價156 元。 3.劉女士的其中一項上訴理由指出,她的店鋪內所張貼的“入會須知”已清楚告知各會員有關罰則,因此審裁官指她沒有提醒該名會員的裁斷是錯誤的。不過,本席同意審裁官的裁斷,因為會員咭上並沒有列明有關罰則。 4.即使有關罰則屬合約條款,但在法律上,劉女士有責任減低自己的損失,客人不交還光碟,她可以重新再購入該四套光碟以作填補,耗費亦不過156 元。因此,審裁官很難會判給她所申索的3,520 元。 5.其次,本席亦同意審裁官的裁定:每天8 元的申索款額是懲罰性賠償而非可預知的損失,而法庭是不會判給懲罰性賠償的。 6.故此,在劉女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中,並沒可爭辯的法律論點。本席駁回劉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訟費方面,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