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cinto Basilio Rui Eugenio

Case No.HCMA 4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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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Jacinto Basilio Rui Euge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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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5月8日

裁判日期:2008年5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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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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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內容指他偷了一件屬於國泰航空公司的救生衣。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聽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得本上訴案件的訟費。若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根據香港法例第 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而制定的《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五規則申請,由訟費評定當局作出評定。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從他乘搭的航機上偷走了一套放在座椅下的救生衣。

4.案情顯示在機場過境轉機處,上訴人將他本人攜帶的背囊放進X光機,有關人員發現涉案的救生衣在該背囊中。該救生衣原本是放在上訴人乘搭航機的45F座位下,而上訴人則坐41A座位。發現救生衣後,上訴人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沒有向警員說任何話。

辯方案情

5.上訴人的證供是他乘飛機由首爾飛抵香港,準備過境轉乘船隻返回澳門 。飛機航程約兩至三小時,他坐在一排雙座位的其中一個座位,他身旁有其他乘客。

6.在航程中,他的背囊一直放在他腳間的地上。他曾經兩次離開座位,離開時背囊留在座位地上。他回到座位時不覺有異樣。

7.在他背囊中還有一部手提電腦、一部手提攝錄機、一部攝影機和一件褸。

8.上訴人否認挪取了涉案的救生衣,他指他根本不知道救生衣在他的背囊中。

裁判官的裁定

9.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本席將裁判官的整段裁決理由列出,以顯示裁判官有作出何考慮而達致上訴人有罪此裁定。

誠信評估

控方証人

辯方沒有質疑任何一名控方証人的誠信,本席認為,案中沒有任何事情,令人懷疑他們任何一個人的誠信,本席信納,他們每一個人都是誠實可信的証人。

上訴人

上訴人否認指控,說他根本不知道救生衣在他的背囊中,如果他的証詞是真的、或可能是真的、或案件存在合理疑點的話,便應該判他罪名不成立。

本席小心地評估了上訴人的誠信,評估時考慮了整體証據和辯方大律師的陳詞,也顧及上訴人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的。

救生衣的價值,對上訴人來說,是微不足道的。

上訴人的背囊中,有數件貴重物品。在飛機上,他曾離開座位,沒有一起帶著背囊,流於十分疏忽,不過,也難以說是沒有可能。

背囊多了救生衣,雖然那物件並不算輕,但是不被發覺,並不算出奇。

本席也顧及,在X光機位置,有多人在排隊,上訴人坦白承認背囊是他的,辯方力陳,這反映他是清白的。另一方面,這大可以是勢成騎虎,上訴人難以不承認而已。

上訴人帶著背囊,以他經常乘搭飛機的經驗,一定知道需要接受檢查。辯方大律師力陳,上訴人不會挺而走險。辯方的論點,不無道理,不過,若果涉案的是違禁品、或武器之類的物品,這說法便強而有力得多。救生衣是被摺捲成細小而齊整的形狀的。一般人如果以為,它的存在,不會引起懷疑或被察覺,一點也不出奇。

涉案的救生衣,並非存放在上訴人乘坐的座位的。那座位是否有乘客、附近有沒有乘客、距離厠所有多遠、周圍環境如何,案中都沒有証據。

45E和45F兩座位的救生衣都被人取走了,但只有其中一件在上訴人手上。兩件救生衣會否分別被兩人不約而同地取走,本席認為不會如此巧合。

45E的救生衣不在上訴人身上,而是被棄置於X光機附近一垃圾桶中。這顯示,那救生衣大有可能是被另一人拿著的。本席考慮了,上訴人背囊中的救生衣,是否也只是其他人挪取了,而放進無辜的上訴人的背囊中。

本席認為,如果那人將一件救生衣自己帶著,不見得他會有甚麼動機或理由,要將另一件放進上訴人的背囊中,要取回也費周張。若分別放在兩個人的行李中,便更加麻煩。

如果取去救生衣的人是出於貪念,當他將救生衣放進上訴人的背囊時,見到裡面數件貴重得多的物品而不動心,是十分出奇的。

若說那人將救生衣放進上訴人的背囊中,甚或分別放進兩個無辜的人的行李中,是為了惡作劇,本席認為流於天馬行空,不足入信。

雖然,案中沒有証據,上訴人旁邊座位的乘客,在相關時間在那裡、在做甚麼。如果他清醒的坐着,難以想像有人會在他面前將物品放進上訴人的背囊。就算他睡了或不在座位,有人甘願冒被發現的危險,將救生衣放進上訴人的背囊,本席認為機會微乎其微。

上訴人承認,背囊放在腳前前,如被人動,就算他睡著了,也應該察覺。當他從厠所回到座位時,也不覺有異樣。

經慎重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人所說,完全不合情理,絕不可信。本席一點也不相信他所言,他並不知道救生衣的存在。

案件考慮

控方提出檢控,有舉証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証明控罪所有罪行元素。

在考慮時,本席一直緊記,上訴人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

雖然,本席不相信上訴人証詞中的開脫部份,但是,不會因此裁定他罪名成立,因為,他沒有任何舉証責任,舉証責任一直都在控方身上。

本席評估了整體有關証據,顧及辯方大律師的陳詞,以決定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証明控罪所有元素。

本席裁定,涉案救生衣之所以在上訴人的背囊中,必定是他自己的作為。他一定挪取了屬於航空公司的救生衣,他在航機上有很多機會可以這樣做。他這樣做的時候,一定是不誠實的,也必具永久剝奪他人財產的意圖。這些一定是整體証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尺度下証明了控罪所有罪行元素,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代表梁鴻谷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判罪不安穩:

(1) 裁判官錯誤拒納上訴人證言;及

(2) 裁判官裁定「涉案救生衣之所以在上訴人的背囊中,必定是他自己的作為」及「一定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是錯誤的。

11.本席認為不須將梁大律師的陳詞詳細道出。基本上梁大律師指裁判官並無批評上訴人作供時前後不符或有迴避、閃縮情況。以本案所有案情而言,不能排除有人「惡作劇」此可能。

12.梁大律師亦提供了一動機及理由如下:

「……如果有人打算偷一件救生衣,但明知有X-光機檢查,但又不知道它的功能如何,便可把另一件放入另一人的手提行李中,隨後看看可否順利通過X-光的觀察。如果前人沒出事,便照樣過關,但若然查得出,便把自己的棄置,這已經是其中一個可能的動機和理由。……」

答辯人回應

13.答辯人代表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連同陳詠嫻高級政府律指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辯護理由,不相信上訴人所言,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作出上訴人是偷竊該救生衣是唯一合理推論。

討論

14.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 ,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5.本席在考慮案情及雙方陳詞後,認同梁大律師部份陳詞見解。裁判官並無指上訴人的證供有前後不符,或有迴避問題等等的情況。裁判官經過仔細考慮分析後,認為上訴人所言不合理。本席認同裁判官否定有人惡作劇此結論,但在考慮所有案情而作的推論,上訴人偷竊了該救生衣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裁判官指不見得為何有人有動機將救生衣放在上訴人背囊中,但梁大律師所舉的例子確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是有可能在不知情下,無辜被他人利用,看看救生衣能否順利通過X-光機而過關。當然,另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與另一人各自取去一件救生衣,該另一人目睹上訴人過關失敗便將他挪取的救生衣丟棄。既然上訴人可能不知情、無辜被人利用是根據所有案情的其中一合理推論,上訴人便應得疑點利益。定罪不安穩。

16.本席在此一提,梁大律師亦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他在結案陳詞並無列舉上述例子——祇是作出簡短陳詞。裁判官在作出推論時,並無想及上述例子。事實上,本席在梁大律師提出該例子前,亦無想及該例子是一合理推論。本席認為不應責怪梁大律師,亦不應批評裁判官處理不當。在本案,裁判官已非常仔細考慮所有案情,祇是當時他沒有想及該例子是一合理推論而已。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及

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李偉斌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