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cinto Basilio Rui Eugen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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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37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5月8日 裁判日期:2008年5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13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控罪內容指他偷了一件屬於國泰航空公司的救生衣。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聽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得本上訴案件的訟費。若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根據香港法例第 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而制定的《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五規則申請,由訟費評定當局作出評定。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從他乘搭的航機上偷走了一套放在座椅下的救生衣。 4.案情顯示在機場過境轉機處,上訴人將他本人攜帶的背囊放進X光機,有關人員發現涉案的救生衣在該背囊中。該救生衣原本是放在上訴人乘搭航機的45F座位下,而上訴人則坐41A座位。發現救生衣後,上訴人被拘捕,在警誡下他沒有向警員說任何話。 辯方案情 5.上訴人的證供是他乘飛機由首爾飛抵香港,準備過境轉乘船隻返回澳門 。飛機航程約兩至三小時,他坐在一排雙座位的其中一個座位,他身旁有其他乘客。 6.在航程中,他的背囊一直放在他腳間的地上。他曾經兩次離開座位,離開時背囊留在座位地上。他回到座位時不覺有異樣。 7.在他背囊中還有一部手提電腦、一部手提攝錄機、一部攝影機和一件褸。 8.上訴人否認挪取了涉案的救生衣,他指他根本不知道救生衣在他的背囊中。 裁判官的裁定 9.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本席將裁判官的整段裁決理由列出,以顯示裁判官有作出何考慮而達致上訴人有罪此裁定。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代表梁鴻谷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判罪不安穩:
11.本席認為不須將梁大律師的陳詞詳細道出。基本上梁大律師指裁判官並無批評上訴人作供時前後不符或有迴避、閃縮情況。以本案所有案情而言,不能排除有人「惡作劇」此可能。 12.梁大律師亦提供了一動機及理由如下:
答辯人回應 13.答辯人代表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連同陳詠嫻高級政府律指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辯護理由,不相信上訴人所言,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作出上訴人是偷竊該救生衣是唯一合理推論。 討論 14.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 ,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5.本席在考慮案情及雙方陳詞後,認同梁大律師部份陳詞見解。裁判官並無指上訴人的證供有前後不符,或有迴避問題等等的情況。裁判官經過仔細考慮分析後,認為上訴人所言不合理。本席認同裁判官否定有人惡作劇此結論,但在考慮所有案情而作的推論,上訴人偷竊了該救生衣並非唯一合理推論。裁判官指不見得為何有人有動機將救生衣放在上訴人背囊中,但梁大律師所舉的例子確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是有可能在不知情下,無辜被他人利用,看看救生衣能否順利通過X-光機而過關。當然,另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與另一人各自取去一件救生衣,該另一人目睹上訴人過關失敗便將他挪取的救生衣丟棄。既然上訴人可能不知情、無辜被人利用是根據所有案情的其中一合理推論,上訴人便應得疑點利益。定罪不安穩。 16.本席在此一提,梁大律師亦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他在結案陳詞並無列舉上述例子——祇是作出簡短陳詞。裁判官在作出推論時,並無想及上述例子。事實上,本席在梁大律師提出該例子前,亦無想及該例子是一合理推論。本席認為不應責怪梁大律師,亦不應批評裁判官處理不當。在本案,裁判官已非常仔細考慮所有案情,祇是當時他沒有想及該例子是一合理推論而已。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及 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李偉斌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