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64/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項交通控罪,指他身為在道路上展示登記車牌號碼JZ8469的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附表(一)140號圓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所顯示的規定,該交通標誌是:不准停車的士由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是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