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61/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2007 年4 月18 日認罪後,被一名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及(2) 條 。上訴人被判接受有條件感化 ,為期18 個月。其後上訴人因違反感化令,在11 月16 日被召往見主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先後索取戒毒所報告及勞教中心與教導所報告後,在2007 年12 月21 日撤銷感化令,判上訴人往教導所服刑。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教導所刑期撤銷,改判一可讓上訴人即時獲釋的刑期。以下是本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