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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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8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2501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5月15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20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2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曾喝了果汁酒,及有兩個月駕駛經驗的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在觀塘繞道左二線,以時速70 公里行駛。其時剛下完雨,路面比較濕滑,但交通暢順。當第一證人的車到達一右微彎位時,在其前方左一線一輛車速較他慢的的士突然駛過分隔線,車頭進入左二線。上訴人是該的士的司機。控方第一證人描述當時的士是「踩著分隔線」,但並非切入左二線,其時的士與私家車距離約兩個車位。控方第一證人大驚,立刻剎車,但仍與的士相撞。相撞後的士「打圈」,隨後兩車再次相撞後才停定。 3.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在現場上訴人對警員說的士沿左一線行駛,駛到現場時突「跣軚」撞向左邊石壆後,再反彈出快線,被私家車撞向尾部。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不作證,亦不傳召證人。上訴人不爭議他原本在左一線行駛,及他曾向警員說的士「跣軚、撞壆後反彈出快線被私家車撞及」此話。 5.上訴人代表姚大華大律師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方向顯示辯方版本是控方第一證人醉酒、神智不清,因高速及地滑,撞向上訴人的的士。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該版本,上訴人亦無作供(或傳召證人)支持該版本。 上訴理由 6.在上訴時上訴人的代表仍是姚大華大律師。姚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基本上上訴人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不可信,及裁判官錯誤作出以下裁斷:若案發地點地面濕滑或有油漬、或存有非上訴人合理能力控制範圍內的因素而導致的士「跣駄」或失控,上訴人在現場必會向警員反映,因而錯誤裁斷上訴人不會因無法預見的因素而「跣駄」撞向石壆。 7.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姚大律師引述新增謄本若干部份,指該證人就兩車距離、如何相撞等情況有支吾以對、迴避及含糊其詞之處。本席認為不須將該有關謄本列出。本席在參閱上文下理後,不認同姚大律師指證人有他所述的情況。 8.但本席就該證人先前的非一致相符陳述範疇是關注及有疑慮的。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的證言是上訴人的的士突然駛過分隔線,「踩著」左一及左二線,他駕駛的私家車停不及而導致兩車相撞。 9.在盤問下有以下的對話(新增騰本第25頁J行至第27 頁L 行):
在覆問時控方第一證人說(第32頁P行至第33頁C行) :
10.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因其叔父及警員曾提及上訴人「跌駄」,但在證人的書面證供,他的描述是他見到的士失控撞壆,而非他因聽了他人的說法而相信的士失控。裁判官無就此方面作週詳考慮,祇說控方證人已坦言不知的士曾否撞壆。此外,令本席關注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看來是繫於警方提供那一份書面供詞給 他!需知兩份都是他的供詞,若他在庭上的證言是會因應他從警方處獲得那份書面供詞而定,他的證言是否可靠可信呢? 11.姚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作出「上訴人在現場必會向警員反映」此裁斷。證供確顯示當時路面濕滑,上訴人在事發後向到場的警員表示他「車輛突然跣駄,首先撞向左邊石壆,之後反彈出快線,被私家車撞向尾部」。 12.裁判官指一般情況下,即使路面濕滑,的士機件既沒有故障,不會有「跣駄」情況。在本案,無證據顯示的士機件有故障否,但更重要的是無證據顯示上訴人車速快(控方第一證人指的士車速比他駕駛的私家車慢,因此相撞的力度不太大(新增謄本第18 頁E 行))。裁判官指上訴人理應向警員道出為何會「跣駄」:如因路面濕滑、或因有油漬等等。本席不認同裁判官此看法。一名駕駛者未必知曉為何會有「跣駄」情況。上訴人已即時向警員說出「跣駄」及在撞壆才與私家車碰撞。控方第一證人的書面供詞(第二份)亦支持上訴人的說法。另控方第一證人指的士根本不是切入左二線,祇是「踩著」左一及左二線分隔線此說法亦支持的士失控。 裁定 13.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