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清祥

Case No.HCMA 18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8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8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25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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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黃清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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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5月15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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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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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被判罰款$2,2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在案發當日,曾喝了果汁酒,及有兩個月駕駛經驗的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在觀塘繞道左二線,以時速70 公里行駛。其時剛下完雨,路面比較濕滑,但交通暢順。當第一證人的車到達一右微彎位時,在其前方左一線一輛車速較他慢的的士突然駛過分隔線,車頭進入左二線。上訴人是該的士的司機。控方第一證人描述當時的士是「踩著分隔線」,但並非切入左二線,其時的士與私家車距離約兩個車位。控方第一證人大驚,立刻剎車,但仍與的士相撞。相撞後的士「打圈」,隨後兩車再次相撞後才停定。

3.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在現場上訴人對警員說的士沿左一線行駛,駛到現場時突「跣軚」撞向左邊石壆後,再反彈出快線,被私家車撞向尾部。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不作證,亦不傳召證人。上訴人不爭議他原本在左一線行駛,及他曾向警員說的士「跣軚、撞壆後反彈出快線被私家車撞及」此話。

5.上訴人代表姚大華大律師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盤問方向顯示辯方版本是控方第一證人醉酒、神智不清,因高速及地滑,撞向上訴人的的士。控方第一證人不同意該版本,上訴人亦無作供(或傳召證人)支持該版本。

上訴理由

6.在上訴時上訴人的代表仍是姚大華大律師。姚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基本上上訴人指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不可信,及裁判官錯作出以下裁斷:若案發地點地面濕滑或有油漬、或存有非上訴人合理能力控制範圍內的因素而導致的士「跣駄」或失控,上訴人在現場必會向警員反映,因而錯裁斷上訴人不會因無法預見的因素而「跣駄」撞向石壆。

7.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姚大律師引述新增謄本若干部份,指該證人就兩車距離、如何相撞等情況有支吾以對、迴避及含糊其詞之處。本席認為不須將該有關謄本列出。本席在參閱上文下理後,不認同姚大律師指證人有他所述的情況。

8.但本席就該證人先前的非一致相符陳述範疇是關注及有疑慮的。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的證言是上訴人的的士突然駛過分隔線,「踩著」左一及左二線,他駕駛的私家車停不及而導致兩車相撞。

9.在盤問下有以下的對話(新增騰本第25頁J行至第27 頁L 行):

「問: 但係呢一份係你提供畀警方㗎喇,係咪呀?

答:    係

……

問:  你讀出嚟吖。

答:    『我見到部的士在第一線轉第二線時失控,向』……

問:    『第一線轉右彎時』……

答:    『右彎時失控撞向左手邊右壆,之後部的士由石壆彈出第二線』。

問:  係你講過㗎喇呢句,係咪呀?畀口供嘅時候。

答:    係呀,因為之前有一份嚟㗎,呢份係第二份嚟㗎。

問:    哦,之前仲有一份嚟嘅。

答:    係呀,但係啱啱上庭嗰陣時,我淨係睇到之前嗰份,所以冇睇到呢份。

問:    哦,呢份你睇到喇,係咪呀?

答:    係呀,睇到。

問:    你確認係你畀過嘅口供喇,係咪呀?

答:    係我畀嘅口供。

問:    你喺庭上面,你就有另外一個版本,就話你就見到被告人架的士轉咗過嚟,踩咗過嚟,車頭斜斜地彎咗過嚟,切咗過嚟。點解你今日畀嘅口供同你喺2007年7月,你剛才你讀出嘅部份完全唔同。

答:    我可唔申請攞番頭先嗰份口供紙呢?

問:    冇問題吖。第一份。

答:    喺庭警嗰度。

問:    喺庭警……

官:    咩嘢庭警呀?

答:    畀番庭警,因為今朝問庭警申請攞嘅,咁跟住然之後我睇完就畀番佢囉。

官:    庭警[攞]?你話同庭警[攞]?

答:    係呀,呢份,係呀,應該係呢份。咁呢份同呢份係兩份嚟嘅。

官:    你而家係講緊邊份呀?

問:    兩份嚟嘅。

答:    係嘞。

問:    邊個部份你想指出畀法庭睇呢?第一份。你頭先話仲有一份吖嘛。

答:    因為呢份同呢份係我改口供嚟喇

問:    哦,你改過口供嚟。

答:    係嘞。

問:    哦。

官:    咩嘢叫改口供呀,咩嘢意思呀?

答:    即係落過--即係之前佢……

官:    唔係好明,而家。

答:    落嗰陣時,咁個差人就問我『你記唔記得發生咩嘢事?』,嗰陣時我話『好似佢係喺左邊線撇咗過嚟,即係總之就無嗱嗱切咗過嚟第二線』。咁佢就問我有冇話撞喺--有冇話撞過呀,或者喺--或啫撞喺石壆咁上下嗰啲咁嘅嘢囉咁樣。跟住我話『當時我唔係咁清楚呀』,跟住……

官:    你唔好講咁多喇,簡單嘅說法,你話改口供,改邊度呀?

答:    唔?

官:    改邊度呀?

答:    咪就係開頭嗰份就係話冇--佢冇撞過石壆嘅,而……

官:    你唔需要講咁多嘞,有咩嘢盤問吖,繼續喇。

答:    唔?

問:    即係你就--你話你改過口供嚟喇嘛,係咪呀? 

答:    即係--係呀,因為第一份就冇講佢話撞喺石壆嘅。

問:    即係第一就冇講過,跟住改就第二份嘞,第二份就講過,撞石壆。

答:    第二份講過,就係勒。

問:    今日呢?今日又冇講撞石壆?

答:    因為佢今朝呈呢份口供畀我吖嘛,咁我又記番啲印象囉。

問:    邊個係事實,有冇撞石壆?

答:    其實我睇得唔清楚,因為當時可能落口供嗰陣時有啲差人講過話,即係類似提話可能會撞過石壆之類咁嘅嘢囉。

問:    即係你講緊差人係導你呀?

答:    又唔可以……

問:    我唔係好明白,你第一份口供冇提撞石壆,同唔同意?

答:    同意。

問:    第二份口供有提撞石壆,同唔同意?

答:    同意呀。

問:    今日冇提撞石壆,同唔同意?

答:    同意呀。

問:    邊個版本係真相?

答:    因為我今日睇咗呢份,所以我諗,因為我睇咗淨係呢份,呢份佢冇畀過我睇過。

問:    第二份你冇睇過,但係你落㗎嘛,呢份。

答:    係吖。

問:    你同差人講過話撞石壆跟住彈出第二線㗎嘛,被告人架的士。

答:    係。

問:    你落㗎嘛,你確認咗。

答:    因為我諗住佢如果係咁樣,佢淨係畀呢份我睇,咁佢開頭冇畀呢份我睇嘛,咁佢淨係畀呢份我睇嘅話,咁我諗住呢份未必喺庭度嘛,咁我咪淨係就講呢份嘅嘢囉。咁我唔……」[本席劃線强調]

在覆問時控方第一證人說(第32頁P行至第33頁C行) :

「問: 想你澄清番,頭先喺盤問嗰度就有一度問到你,就係話『究竟的士有冇就係撞咗落左邊石壆呢嗰度』呢個問題。你就話,你個答案頭先就話唔肯定,可能有嘅。

答:  係嘞。

問:    咁我就想澄清番,既然你係唔肯定,又或者可能有,點解你喺第二份口供嗰度會提到係有咁樣撞咗落石壆呢?

答:    因為我阿叔又同我講過,咁差佬我又講--又同佢講過又可能佢跣軚或者撞--可能係跣駄、或者可能撞壆。咁樣可能我阿叔又話睇到好似都係咁樣,所以我咪有呢個咁嘅嘢囉。

問:    即係……

答:    即係覺得佢就咁--可能就咁跣駄,或者可能佢--覺得佢,跟住第二份口供,就覺得可能佢係撞石壆嘅機會大啲囉,所以我咪講埋。咁所以咪,佢問我--差佬問我有冇補充嗰陣時,我咪過去同佢講話撞石壆囉。咁啱--跟住[]日上到法庭嘞,佢淨係畀呢份嘢我睇,咁我諗住佢呢份唔喺度嘛,咁我咪淨係講呢份嘢囉,所以咪冇講--冇提石壆嘅嘢囉。如果佢畀埋呢份嘢我睇嘅話,我一定會提埋呢件事嘅。所以呢個可能係有少少問題出入囉。因為佢淨係--因為我落咗兩份口供,呢度淨係畀咗一份我,我又唔--咁囉。

問:    好,簡單嘅說法就係呢個就係你嘅解釋嘞,點解會出現咁嘅情況,係咪呀?

答:    係嘞。」[本席劃線强調]

10.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是因其叔父及警員曾提及上訴人「跌駄」,但在證人的書面證供,他的描述是他見到的士失控撞壆,而非他因聽了他人的說法而相信的士失控。裁判官無就此方面作週詳考慮,祇說控方證人已坦言不知的士曾否撞壆。此外,令本席關注的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看來是繫於警方提供那一份書面供詞給 他!需知兩份都是他的供詞,若他在庭上的證言是會因應他從警方處獲得那份書面供詞而定,他的證言是否可靠可信呢?

11.姚大律師指裁判官錯作出「上訴人在現場必會向警員反映」此裁斷。證供確顯示當時路面濕滑,上訴人在事發後向到場的警員表示他「車輛突然跣駄,首先撞向左邊石壆,之後反彈出快線,被私家車撞向尾部」。 

12.裁判官指一般情況下,即使路面濕滑,的士機件既沒有故障,不會有「跣駄」情況。在本案,無證據顯示的士機件有故障否,但更重要的是無證據顯示上訴人車速快(控方第一證人指的士車速比他駕駛的私家車慢,因此相撞的力度不太大(新增謄本第18 頁E 行))。裁判官指上訴人理應向警員道出為何會「跣駄」:如因路面濕滑、或因有油漬等等。本席不認同裁判官此看法。一名駕駛者未必知曉為何會有「跣駄」情況。上訴人已即時向警員說出「跣駄」及在撞壆才與私家車碰撞。控方第一證人的書面供詞(第二份)亦支持上訴人的說法。另控方第一證人指的士根本不是切入左二線,祇是「踩著」左一及左二線分隔線此說法亦支持的士失控。

裁定

13.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轉聘姚大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