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ldings Department 訴 Unauthorized Structures on the Roof of 3/F, 3a Pei Ho Street, Kowl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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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25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8年第1258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區慶祥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0日 判案書宣判日期:2008年5月20日 ---------------------- 判案書 ---------------------- 1.本申請為屋宇署向本法庭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27條(1)(a)(ii)作出申請,要求法院批准及發出封閉令。 2.涉案物業地址為北河街3號A4樓天台物業。 3.屋宇署在本申請中存檔其誓章,確認該建築物為非法之建築物,沒有跟隨建築物條例的第II部分入則得到批准而建築。建築物條例第27(1)條訂定“「凡有下列申請提出 - (a)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以下情況而提出申請 - (ii)任何建築物應予以封閉,使他根據本部獲賦權進行或安排進行的任何工程得以進行而不對佔用人或公眾購成危險;... 區域法院須在信納通知已按照第(2)款的條文發出作封閉令 ”。 4.屋宇署亦存檔誓章確認,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7(2)段所要求的通知發出及張貼於有關建築物附近。 5.本席接納屋宇署所存檔的證據及誓章符合《建築物條例》第27條(1)(a)及(2)所要求的做法,所以其申請的封閉令應予以作出。 6.該建築物的現時居住者梁先生今天出庭反對此申請,他的理由是他與該建築物的業主既已訂定租約,他便應有權在該處居住,而遷拆或拆卸該建築物的責任應是業主負責,在他未得到合理的補償之情況下,法庭是不應發出封閉令。 7.本席不接納這說法,法例的規定在《建築物條例》27條是非常清晰,若建築事務總監認為而又以誓章支持,該建築物是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而建立的,而所須拆卸的通知書亦根據第27(2)條段合適地作出,法庭便需要作出封閉令。梁先生提出的理由,只是他與他業主之間的問題,跟是否應發出封閉令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批准屋宇署今次的申請作出其要求的封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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