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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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3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3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2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6月2日 ---------------------- 判案理由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1)(a)及(2) 條,處入獄12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新界大埔安埔路翠屏花園富邦銀行外管有40 支膠飲管 ,內藏3.49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6.88 克混合物 ,日期為08 年1 月5 日。 控方說法 3.於案發當日約0013 時,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34604(PW1)在案發地點看見上訴人靠近一個廢物回收箱,並不停東張西望。PW1覺得可疑,於是上前截查上訴人以及表露其警察身份。PW1發現上訴人說話口震,並拒絕回答發生何事。另外,PW1看見上訴人緊握右手拳頭並放入右邊褲袋。PW1思疑上訴人藏毒。經搜身後,PW1在上訴人的右邊衫袋搜出兩個黑色膠紙包裝的物體,打開後發現內載有本案控罪書上罪行詳情所述的危險藥物。在警誡下,上訴人否認涉案危險藥物為他所有。 4.控方第二證人潘以靖警務女督察(PW2)及第三證人警長 49483(PW3)在案發後到達現場,而PW1有向PW2及PW3展示涉案危險藥物。其後,PW1檢取證物及將上訴人帶返警署作調查。在警署內,PW1帶上訴人見值日官,並向值日官講解案情和展示證物。當PW1將證物,即涉案危險藥物,放入貴重財物袋並邀請上訴人簽名作證時,上訴人拒絕簽署,以及聲稱證物並非他所有。 辯方說法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不否認事發時身在現場。他說,他被PW1截住、羞辱,在搜身後卻一無所獲。在警署內,上訴人被再度搜身,而且是赤著身子下進行,但仍然沒有搜出任何毒品。在值日官面前,他曾表示涉案毒品並不為他所有。 一審裁決 6.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分析,原文見於他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份):
本上訴 7.在我席前,上訴人提出了本案的所謂兩大疑點,即控方沒有傳召值日官及PW2在案情撮要中出錯兩點。 8.然而,這兩點已由裁判官在判詞的第 18及第 19 段處理過,而且結論合理服人。 判決 9.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譚嘉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