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豪工程公司 訴 盈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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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8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48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宣判日期:2008年5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5月20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君豪工程公司向被告人盈駿工程有限公司追討一筆85,764元的款項。原告人指該筆款項為所完成的工程的尾數,而被告人則向原告人作出反索償,追討一筆84,4975元的款項,被告人指該款項為多付了原告人的工程費。 原告人的案情 2.原告人公司的代表馬漢君先生作供說,於04年4月經朋友介紹下,認識了被告人公司的黃健青(譯音)先生,黃說大埔道地盤有鐵梯和欄河,判給原告人公司,雙方口頭協議工程費為每米300元,於5月28日開工(以下簡稱「該工程」)。其後到同年8月,黃拿了一份合約給馬簽,合約中的工程費減為每米280元。雖然馬不高興,但勉強接受了(以下簡稱為「該合約」)。 3.該工程包括一共八個地盤,包括編號T3(即六合村)、305、306、126、214、CA、HA和D地盤,當原告人做緊HA和D地盤時,被告人又將工程再減10元一米,原告人亦勉強同意。最後,做到同年12月,全部地盤完工,除了其中一個地盤(即306號地盤)需重新油漆外,其餘所有地盤均無手尾跟。 4.馬作供說,當原告人的工程進行到12月時,被告人叫原告人不要繼續及停工計數。當時已完成的工程費合共617,514元,而被告人已支付其中的435,000元,尚欠182,514元。之後,原告人一直向被告人追討餘款,直到05年3月,被告人叫原告人向整項工程的二判(即堅利(譯音)工程有限公司)追討。最後,堅利於05年3月24日支付了原告人一筆96,750元的款項,所以還欠85,764元的工程費,至今一直拖欠。 5.原告人方面,除了馬先生外,還提供了兩名證人,包括李勝權(譯音)先生和張柏恍(譯音)先生,他們都是原告人的工人。他們均證實該工程由04年5月28日開始至04年12月17日完工,所有地盤均沒有手尾要執。 被告人的案情 6.被告人公司的代表丘燕平小姐為公司董事,她作供說,於03年11月中,被告人由堅利承接了一項斜坡工程,合約編號為ST79/02,該地盤位於大埔道,大判為前田(譯音)、百勤(譯音)及新昌(譯音)三間公司聯營,簡稱MBH,而顧問公司為茂盛(譯音)(亞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簡稱茂盛)。 7.04年3月下旬,被告人以300元一米,將其中一個地盤的樓梯欄河分判給一間叫潘永記(譯音)的公司承做,但潘永記只做了108米便沒有繼續。 8.其後,找來了原告人代替潘永記,因原告人的價錢比較便宜,只需280元一米。原告人於04年5月11日開工,被告人於04年5月22日支付了10,000元給原告,直至04年8月中,原告人及被告人就有關工程簽訂了一份合約,即該合約。 9.丘小姐作供說,在工程期間曾收到顧問公司茂盛的投訴,指其中一個地盤(即306號)的欄河有偷工減料的情況,有關的欄河需重新油油。而另外一個地盤(即CA地盤)手工亦做得差。故被告人欲更換承判公司,但原告人承諾會改善及同意每米再減10元工程費,所以工程繼續由原告人承辦。 10.有關該合約的付款方式,原告人會於每月20號入單,入單一個月後出糧,以背對背形式支付,即大判支付二判,二判支付被告人,而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但原告人經常以冇錢買料為由,而要求被告人預支款項。 11.自04年12月中旬,因堅利拖欠被告人糧款,而原告人又不斷要求墊支,所以被告人無法支撐下去而要停工,而原告人亦因此而停工。 12.05年1月初,堅利要求被告人就一些地盤執手尾,而牽涉欄河工程的問題,被告人就要求原告人執手尾,但原告人只派人做了幾日便沒有繼續。 13.此外,被告人指出已支付給原告人的工程費比堅利批出的工程費多,而原告人經被告人購買之欄河油漆仍未付款。另外,由於原告人的工人違反安全規例,被大判罰款,亦未在原告人的工程費扣除,這些款項總數達84,975元,所以向原告人作出反索償。 14.被告人的另一位證人黃健青先生,他是被告人公司的董事,也是地盤的foreman,他的供詞跟丘小姐的大同小異,不再重複。 15.雙方就本案中所牽涉的八個地盤的工程費和已完成的工程所達成的協議及爭議部分,包括︰ 16.一,六合村地盤(又稱Slope H),雙方同意工程費為280元一米及完成了一個小門,費用為1,000元。 17.但就有關工程完成了多少米則有爭議。 18.原告人說是336米,但被告人則說只有229.4米。 19.根據堅利發給被告人有關工程的批核文件顯示,Slope H所完成的鐵梯和欄河一共337.4米,這數字與原告人的說法相符,但被告人說,其中108米為另一名承建商潘永記所做的,所以原告人所完成的工程應為337.4米減去108米,即229.4米,但被告人的說法並沒有證據支持。唯一證據是在潘永記的一份報價單上,有人寫上「total 108M」,但誰寫這紀錄/在該報價單上和這108米代表甚麼都是不清不楚的。 20.所以,本席接受原告人的說法,即就Slope H地盤,原告人的確完成了336米的工程。 21.二,就305號地盤,雙方同意工程費為260元一米,而建造鐵梯之工程費為1,300元一米,對於所完成的欄河和鐵梯的長度亦沒有爭議。 22.爭議的地方包括原告人建造了兩個鐵梯門,工程費應該是每個3,500元還是1,000元呢?另外,就305地盤有否需要執手尾呢?若需要的話,費用多少呢? 23.此外,原告人也在305地盤建造了一個小門,這是否根據被告人的要求呢? 24.從堅利的批核文件,就305地盤似乎安裝了兩個門(稱為lockable gate),而造價為每個1,704元,若這是堅利判給被告人的價錢,那麼,被告人沒有理由判給原告人每個門3,500元。 25.同樣,若堅利只要求被告人建造兩個門,被告人冇理由要求原告人建造多一個小門,因堅利不會就該小門付款給被告人的。 26.所以,本席接受被告人的說法,每個鐵門的造價為1,000元,而且只要求原告人造兩個鐵門。 27.至於有否執手尾方面,被告人根據堅利提供的資料顯示,於05年3月份,堅利曾在305地盤進行了一些與欄河有關的工程,總工程費為18,480元,被告人說這是就305地盤,原告人的工程需執手尾的費用,但事實是否如此?本席從來沒有堅利方面的證供,證明3月份的工程是與執手尾的工程有關,所以本席不能接受被告人這方面的說法。 28.三,就CA地盤而言,雙方同意建造欄河的工程為260元一米,而原告人完成了432.6米,質量方面亦無爭議。 29.四,就D地盤而言,雙方同意建造欄河之工程費為250元一米,但對於完成了多少米則有爭議。 30.原告人說他已完成了250米,而家被告人說只有213.5米。 31.根據堅利批出的數字是213.5米,但堅利如何得出這個數字,本席不清楚,亦沒有堅利方面的證人加以確認,所以本席只能倚賴原告人的數字。 32.至於有關D地盤執手尾的問題,同樣,被告人是根據堅利於05年3月在D地盤所進行的工程,其中有關欄河部分牽涉工程18,180元,被告人指出這是與原告人的工程不妥善而需執手尾的費用,但事實是否如此?亦沒有任何從堅利方面的證供所支持,所以本席亦不能接受被告人這方面的說法。 33.就214號地盤,雙方同意有關建造欄河的工程費為260元一米,而已完成的數量為259.4米,但係被告人說由於原告人的工程欠妥善而需執手尾,所需工程費為1,000元。 34.有關的文件顯示堅利於05年5月至6月期間,在214地盤進行一些工程,但並沒有描述是甚麼工程,所以根本無法與被告人的說法連上任何關係,所以本席不能接納這1,000元工程費與原告人的工程欠妥是有關。 35.六,就306號地盤,雙方同意建造欄河之工程費為280元一米及建造了一個鐵梯門,亦同意已完成的執手尾工程之工程費為2,500元,但就已完成的欄河的數量卻有爭議。 36.原告人說,他已完成了98.3米,但被告人說只有48.2米。 37.從堅利的文件看到有關306地盤已建造的欄河數量為48.2米,但堅利如何得出這一個數字沒有任何證供支持。所以,本席不能接受這個數字。至於是否需要執手尾,基於同樣理由,本席亦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說法。 38.至於有關鐵梯門之工程費是3,000元或1,000元,較早前已作出分析,結論是1,000元。 39.七,就HA地盤,雙方同意建造欄河之工程費為250元一米,但對於已完成的數量則有異議。 40.原告人說他已完成了120米,而被告人說應該是零。 41.被告人說,從堅利的文件顯示,於05年9月19日,堅利證實HA已完成的欄河為84米,但於06年7月31日數字卻變為零。同樣,本席無法知道堅利如何得出這些數字,又或為何其後該數字會由84米變為零,所以法庭不能接受這些數字。 42.八,就126號地盤,雙方同意已完成的欄河數量為67.5米,而工程費為260元一米,雙方亦同意原告建造了一個小門,工程費為1,000元,已完成的欄河是有轉彎位的,爭議的地方是轉彎位是否包括在260元一米的工程費內,本席認為,既然雙已同意已完成的欄河的數量為67.5米,而該轉彎位為已完成的欄河的一部分,所以應包括在67.5米內,而不應牽涉額外的工程費。 43.以上是本席就本案中所牽涉的八個地盤的工程費的判決,現就以上的判決去計算出原告人應得的工程費︰ 一,六合村地盤 44.已完成的欄河為336米,工程費為280元一米,所以總工程費為94,080元。 45.另小門一個工程費為1,000元。 46.所以有關六合村地盤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費應為95,080元。 二,305號地盤 47.已完成的欄河為524米,工程費為260元一米,所以欄河的總工程費為136,240元。 48.已完成的鐵梯為40.2米,工程費為1,300元一米,所以總工程費為52,260元。 49.已完成的鐵梯門兩個,每個1,000元,所以總工程費為2,000元。 三,CA地盤 50.完成了的欄河為432.6米,工程費為260元一米,所以應得工程費為112,476元。 四,D地盤 51.完成了的欄河為250米,工程費為250元一米,所以應得工程費為62,500元。 五,214號地盤 52.完成了的欄河為259.4米,工程費為260元一米,所以應得工程費為67,444元。 六,306號地盤 53.完成了的欄河為98.3米,工程費為280元一米,所以工程費應為27,524元,扣除執手尾工程費2,500元,應得工程費為25,024元。 54.另外建造了一個鐵梯門,費用為1,000元。 七,HA地盤 55.完成了的欄河為120米,工程費為250元一米,所以應得工程費為30,000元。 八,126號地盤 56.完成了的欄河為67.5米,工程費為260元一米,所以應得工程費為17,550元。 57.換句話說,原告人應得的總工程費為601,574元。 58.原告人已收取了531,750元工程費,所以餘數為69,824元,故本席判被告人需負責歸還這筆餘數,即69,824元。 59.至於被告人對原告人作出的反索償,本席判被告人敗訴。 60.本席亦判原告人可得訟費,如雙方就訟費方面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日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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