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鎮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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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6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6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30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6月4日 裁決日期:2008年6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處入獄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牛頭角道3 號德寶花園商場地下某鋪内猥褻侵犯A 小姐(即第一控方證人),日期為2007 年1 月30 日。 控方説法 3.控方一共傳召過三位證人,依次為A 小姐、A 小姐的同事和A 小姐的僱主。她們的證供,由主審的暫委裁判官撮要如下,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分):
辯方説法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但從辯方的盤問可見,上訴人只為斷症而反手按過A 小姐的胃部及下腹幾下,而且兩次都是A 小姐主動拉開衣服或褲子。再講,A 小姐的其中一個投訴,即有疙瘩在比下腹更低的地方,上訴人都表示不便為她檢查。這就是辯方在一審時的説法。 一審裁決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她對本案的分析(只節錄相關部分):
本上訴 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一共提出了三個上訴理由。 7.理由(1)指裁判官錯誤地未予上訴人的警誡供詞任何比重(見裁判官書面判詞的第 25 段)。 8.這個理由不成立。 9.正如答辯方指出,這份供詞旨在調查上訴人的一通電話,是否構成「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在事後向A 小姐施加壓力,令她撤回本案的投訴。就猥褻侵犯的指控本身,上訴人在供詞裏根本沒有說過什麽。他指自己「清白」、「無非禮」,只是覆述本人在電話中的話,並解釋説話時的用意,別無其他。 10.不過,若然這樣也構成對猥褻侵犯的開脫性自白(exculpatory statement),那麽答辯方將仍然沒錯,因為,正如他們進一步指出,這份供詞,要比案發日遲兩個半月,遠遠不是上訴人的即時反應,分量幾近於零。 11.理由(2)指裁判官對A 小姐在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面前的困擾表現(distress)處理不足。 12.這個投訴有相當道理。 13.A 小姐在事後表現呆滯、沒有出聲,後來又對其中一位哭訴事件(見裁判官書面判詞第 12及13 段),這些都是能支持有猥褻侵犯一事的證據,但事實的裁斷者必先得到適當的指引,内容就如終審法院在Leung Chi Keu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526中所列舉出一樣。然而,裁判官在她整篇的判詞中都未有任何有關的討論,令人關注。 14.唯一的是,裁判官在判詞的第 22 段提到:「法庭並不依賴(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的證供作為上訴人有否干犯控罪的證供,她們的證供只在於第一控方證人向二人作出新近投訴時的狀況」。 15.這個做法,殊不理想,可同時引致控方與辯方的批評。不過,在上訴的層面,答辯方還能勉強依賴,力陳不會影響本案定罪的安全穩妥。 16.理由(3)指裁判官忽略了另一可能性 ,即上訴人誤以爲A 小姐同意他的行爲。 17.我在慎重考慮過後認爲,這個投訴成立。 18.要知道,A 小姐與上訴人的關係,相當開放,起碼在言語上如此,而且從相識後不久即出現這個情況。還有,上訴人詳細追問A 小姐性生活上的細節,並非全以醫師的身份作出,因爲這類對話每每在A 小姐找他閒聊時出現,而且有問必答。有一回,上訴人還摸過A 小姐腋下的毛髮 ,場景也是閒聊 。當時,上訴人說「你要脫吓毛」,就摸了她。後來A 小姐真的做了,上訴人又嚷著要看看「脫得有幾乾淨」(見一審謄本第 3 頁、上訴卷宗第 51 頁和一審謄本第 28 頁、上訴卷宗第 76 頁)。 19.就這點,無論A 小姐本身的看法如何,作爲客觀第三者的我,很難不感到有些異常。同樣,作爲客觀的第三者,我對A 小姐在上訴人的行動逐步加劇時的反應,實在有點驚奇。例如,A 小姐在盤問中承認,上訴人伸手按在她的胸前有幾秒鐘,但包括撥出她的乳房等動作則有一分鐘以上(見一審謄本第 22 頁、上訴卷宗第 70 頁)。至於上訴人在最後有「我頭先咁做你應該有反應」和「有冇興趣同亞伯玩吓」等話,法庭就更應認真考慮一下它的意思。 20.總括而言,我認爲裁判官有需要考慮上訴人是否對他與A 小姐的關係存有誤解。答辯方指上訴人的一審辯護理由並非如此,那亦於事無補,因法官要因應證據而主動考慮辯方未有提及但又適用的所有辯護,已是既定的法律原則,不容爭辯,可裁判官卻未對以上的問題有任何討論。 21.還有,誤以爲對方同意,是猥褻侵犯罪的有效辯護,而且不受誤會是否合理所影響(見Hong Kong Archbold 2007第 1283 頁21 至148 段引用R. v. Kimber 77 Cr.App.R. 225一案)。所以,法庭在遇到有關情況時要加倍小心。反之,有關的定罪就會更顯不穩。 判決 22.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案件發還另外一位裁判官重審。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關惠明律師行委派黃敏杰資深大律師及何偉全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