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賢

Case No.HCMA 25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5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5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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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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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3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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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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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裁決是根據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作出這些事實的裁決前,他有機會聽取過兩位證人(即控方第一證人(保安員)及上訴人)作供,亦有機會觀察到他們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舉止。裁判官衡量了兩位證人的證供後,作出他對此案的裁決。裁判官裁決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

2.今天上訴人提出數個論點包括他指稱控方第一證人在她的書面口供及在庭上作供時形容涉案的雞有兩個版本。就此問題,裁判官已有留意,他的裁決是該隻雞究竟是何樣的雞對此案的關鍵性影響不大。

3.此外,上訴人提及指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說上訴人東張西望。上訴人指若當時他東張西望,他一定會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在他的背後看著他的行動。上訴人說若然是這樣,他絕對不會在貨架上取去該兩排朱古力放入自己的袋內。

4.第三點是上訴人提出指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證人見到上訴人取去該兩排朱古力後,起初用右手拿著,然後交到左手,而上訴人的左手當時正拿著該隻雞。上訴人指這些行動根本不是很正常的行動。故他質疑控方第一證人就這一點的證供。

5.本席認為今天上訴人所提出的所有論點,包括以上本席提出的三點,沒有令本席對裁判官裁決上訴人有罪此問題有任何質疑。故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翺如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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