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51/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有三項罪行:控罪(1),訴上訴人(2)「企圖出口應用僞造商標的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 362 章《商品説明條例》第 12(1)及(2) 條,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控罪(2),訴上訴人 (1)和(2)「為售賣或商業或製造而管有應用僞造商標貨品」,違反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説明條例》第 9(2)及18(1) 條;控罪(3),訴上訴人 (1)和(2),罪名與控罪(2)相同,但涉及另一批貨品。兩名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有關的罪名成立,分別處入獄9 個月。他們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同時,上訴人(1)亦就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