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美金及另一人 訴 養和醫院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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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08年2月25日所作的裁決,在2008 年3月6日提出上訴,要求原訟法庭推翻上述裁決。該上訴獲法院排期在2008年6月12日進行聆訊。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67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67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1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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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覃美金及梅啟明  
   
第一被告人 養和醫院  
第二被告人 張文龍醫生  
第三被告人 劉蔡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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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8年6月6日

判決日期 :2008年6月6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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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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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乃本訴訟之原告人。

2.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08年2月25日所作的裁決,在2008 年3月6日提出上訴,要求原訟法庭推翻上述裁決。該上訴獲法院排期在2008年6月12日進行聆訊。

3.申請人在2008年6月3日取得本傳票,要求將上訴聆訊日期押後。本席在2008年6月6日經聆訊後,認定並無充分理據將該上訴的聆訊日期押後,故撤銷該申請。本席亦表示,將于另定日期,宣布作出該判決的詳細理由。

4.申請人要求將上訴聆訊日期押後的論據,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a) 其中一位原告人覃美金女士近日多次感覺胸部疼痛,經醫生檢驗後,認為她須於短期內接受“心臟小手術”;

(b)    原告人需時延聘律師,代表出席上訴聆訊;

(c) 相關遺囑認證訴訟(應是指HCAP 2/2004)已審待判。

其中第 (a) 分段所載事項,已列載在2008年6月3日所作的誓章中,而第(b) 及 (c) 分段,則祇於本申請聆訊時提出。

5.就前第4(a) 段所述的事項,申請人不能知悉,有關的“心臟小手術”將于何時進行。此外,上述誓章附有的醫生手柬,並沒有述明覃女士的精神及/或健康狀況,亦沒有解釋,為何覃女士需在接受手術後,才適宜到庭應訊。

6.就前第4(b) 段所述的事項,上訴是由原告人在2008年3月(即上訴聆訊日期前約3個月)提出。原告人並無解釋,為何未早前及時延聘律師。

7.就前第4(c) 段所述的事項,申請人聲稱與本訴訟相關的遺囑認證訴訟,並未被命令應與本訴訟合併處理,亦無足夠基礎顯示本訴訟中的上訴,與該訴訟的判決有關。

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申請人提出的論據,不論從個別或整體角度而言,均不足以支持本申請。

9.鑑於本申請被撤銷,依訟費一般慣例,訟費應由負方付予勝方。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具名的第一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具名的第二原告人:自行應訊

第一被告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指派林趣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由齊伯禮律師行指派簡錦輝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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