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石光 訴 胡文威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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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12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7年第112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黄篤清 (Charles T. C. Wong) 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8年6月2日及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8年6月25日 判案書 1.原告人(營業代表)訴第一與訟人(大廈保安員)於2005年6月29日約中午12時,於上環永樂街168號榮成商業大廈以鐵鎚及高鐵櫈襲擊原告人,以致他身體多處受傷。 2.原告人要求第一與訟人對他的身體受傷害作出賠償。賠償總金額合共$217,130另加利息。 3.第二與訟人為第一與訟人事發時之僱主,代表第一及第二與訟人之張大律師不爭議第二與訟人對第一與訟人的轉承法律責任、僱主和僱員之間的法律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原告人所敍述事件發生的經過如下: 4.原告人在2005年6月29日中午約12時,進入上址。當時,原告人為美容產品營業代表。原告人到上址大廈大堂內查察“公司名單告示板”,但發現沒有適合的生意對象,便準備離開上址。當他離開時,第一與訟人大聲對他斥喝,查問他到該處找甚麼。當原告人回答“我也不淸楚找那一間公司,經過觀看公司板後沒有合適對象。”第一與訟人就用十分粗魯和惡劣的態度回應說“不知找誰?為何你懂得進來?”於是原告人向第一與訟人解釋說“這裏是商業大廈,我是找生意對象不能入內觀察嗎?” 5.當第一與訟人聽了原告人的回應就顯得非常憤怒,用手推撞原告人。這行為使原告人感到十分害怕,就慌張地問被告人“為什麼動手?你上司在嗎?我要求與他理論。” 6.其後,第一與訟人十分激動說“甚麼上司?我就是這裏的負責人!”第一與訟人隨即失控地到工作間拿出鐵鎚,向原告人揮舞。原告人以左手擋格及向第一與訟人說“為甚麼襲擊我?我要報警!”原告人指第一與訟人連續用鐵鎚由上而下,襲擊原告三次,鐵鎚傷及原告人的手背。第一與訟人然後再舉起鐵櫈向原告人揮動,掃向原告人,當原告人用手保護自己身體的時候,雙手受傷。 7.原告人感到左手的手指十分痛楚。第一與訟人便致電報警。當警察到來時原告人才得悉第一與訟人為該商業大廈的保安。 第一與訟人對案件發生經過的敍述: 8.第一與訟人對案件發生時間、地點,沒有爭議。 9.第一與訟人為該大廈保安員。他否認首先推撞原告人。第一與訟人指出當原告人查看大廈的公司名牌後準備離開時,第一與訟人查問原告人是想找那一間公司時,原告人沒有回應。 10.當原告人準備離開大廈時又折返,對第一與訟人說“這是商業大廈任何人士皆可進入,你不用過問”。第一與訟人就說“我是本大廈管理員,我可以詢問本大廈之陌生人”。原告人就很激動地對第一與訟人說“我要見你的主管,投訴你不禮貌”同時原告人用手指向前伸出戳向第一與訟人的鼻。第一與訟人就說“這裏沒有主管,如要投訴可向業主立案法團投訴,但你不能用手指篤我的鼻”。 11.其後原告人繼續大吵大鬧,又繼續用手指戳向第一與訟人的鼻,第一與訟人就用手指反戳原告人的鼻。原告人就用手推第一與訟人,使他身體撞向管理處雲石檯邊,使第一與訟人的腰部撞向管理處雲石檯邊,當第一與訟人感到他的腰部痛楚時,就走入工作間到工具箱拿起鐵鎚,因他感到原告人會繼續打他,所以就以鐵鎚意圖嚇退原告人。第一與訟人舉起鐵鎚,叫原告人勿動。 12.原告人當時見第一與訟人拿着鐵鎚,他就退了下來。第一與訟人見原告人沒有再攻擊,便放下鎚子步出大堂。當第一與訟人踏出大堂後,原告人就再向他攻撃,把第一與訟人摔倒地上,使他後腦撞向地下及用腳踢第一與訟人小腿及踏他身體。 13.第一與訟人在地上時,拿起身旁的一張高鐵櫈掃向原告人。當原告人以手擋格時,手部受傷。雙方在爭奪櫈子,爭持不下便雙方停手及分開。第一與訟人其後走入管理處撥電話報警。大概十數分鐘後,警員及救護車到達分別送原告及第一與訟人到瑪麗醫院。 本席對事件發生經過之裁決 14.本席經過反覆考慮雙方所述之案情,接納第一與訟人對事件發生經過的證供。若原告人與第一與訟人對事件發生的敍述證供有衝突之處,本席接納第一與訟人之證供。理由如下:
15.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不接納原告人之證供而裁定第一與訟人第一次舉起鐵鎚是要嚇退原告人保護自己。本席亦裁定第一與訟人並沒有向原告人以鐵鎚施襲。反之,當嚇退了原告人,第一與訟人就放下鐵鎚。 16.當第一與訟人與原告人在地上糾纏時以高櫈揮舞擊向原告人,本席裁定此行為屬於第一與訟人作合理武力保衛自己所作之行為。 17.基於以上之裁決,本席裁定原告人未能成功舉証及裁定原告人對第一與訟人及第二與訟人之指控不成立。本席撤銷原告人對第一及第二與訟人之訴訟。 訟費 18.本案訟費歸於第一及第二與訟人由原告人支付。訟費包括大律師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與訟人: 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Messrs. Ho, Tse, Wai & Partners) 聘請張耀良 (Mr. Y. L. Cheung) 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