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E 000012/2007 on BabelCite. This HCM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08.
1. 這是一宗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上訴案件。上訴人(即原案的被告人)是答辯人(即原案的申索人)的前僱主。申索人於2007年8月6日受上訴人僱用,而於2007年9月30日離職,僱用期不足兩個月。他們的書面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日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時間由8:30至17:30。僱員無須在星期六及星期日上班。根據雙方沒有爭議的案情,於2007年9月8日(星期六),申索人乘坐由上訴人安排的交通工具前赴上海公幹,代表上訴人進行展銷及推廣公司產品活動。直至2007年9月16日(星期日),他亦乘坐由上訴人安排的交通工具返港。於離職後,申索人入禀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索償2007年9月8日、9日、15日及16日(兩個星期六及兩個星期日)的休息日薪酬及超時工作補薪。申索人還追討其他索償,但不屬本上訴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