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樂薪

Case No.HCMA 108/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0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0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4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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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林樂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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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6月19日

裁決日期:2008年6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件是發生在梅道的一個路口。控方案情是當時上訴人駛出讓線切入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前,對路面交通情況沒有足夠的垂注,以至兩車發生碰撞。上訴人的案情是指當他駛出讓線前已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只是控方第一證人高速駛至,才引致交通意外。

3.控方的證據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位職業司機,案發時他駕駛一輛七坐位私家車,載著他的僱主即控方第二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的4歲女兒返學。當天他由梅道開車,以時速15至20公里沿着梅道東行,駛經地利根德里的路口時,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突然從地利根德里駛出梅道切入東行線,因此與七人車發生碰撞。七人車右前轆的“呔鈴”與上訴人私家車左前bumper互相緊貼,之後私家車往後退,控方第一證人便看見兩車的損毀情況,其實損毀並不嚴重,控方第一證人的“呔鈴”花了,而私家車的bumper亦都花了。

4.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離開現場後,他才發現上訴人當天給他載有上訴人聯絡資料的記事簿內夾着1,000元現金,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亦隨即向控方第二證人報告。

5.控方第二證人說她當時在車內,她的車以慢的車速 (時速約20公里) 沿梅道行駛,期間上訴人的私家車突然從地利根德里衝出來,與她的七人車發生碰撞,她亦同樣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向她報告關於1,000元的現金,她亦留意到是兩張500元現鈔。

6.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警員,他作供時稱他到達現場後有向左望向梅道最遠可望見大約26米遠的交通情況。

7.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證供指他當時駕駛私家車沿地利根德里落斜,打算右轉進入梅道東行線。他在地利根德里的讓線前,首先停下來,觀察交通情況,見到路口右面梅道西行線有一架車停低,讓他先過。他再向左邊望,見到梅道東行線4至5個私家車位遠,都沒有車輛。於是他駛出路口、扭右,打算駛入梅道東行線。當他駛到梅道,分隔東西行線的雙白線時,他仍留意到東行線上,沒有車駛來,他便繼續駛向東行線前進。但突然之間他聽到「卟」一聲「就撞咗」。發生碰撞之後,上訴人才首次看見七人車。上訴人稱他當時把1,000元現金直接交予控方第一證人作為修理汽車之費用。

8.辯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職業司機,辯方第二證人是認識上訴人的。在案發時,他聽到「好響」的剎車聲,所以留意到七人車已到達梅道東行線地面上「慢駛」路標位置,這位置離兩車相撞位置有一個距離。

9.裁判法官在分析時有個疑問,如果剎車聲很大,為什麼只有辯方第二證人聽到,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亦聽見。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他並非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不須要敍述裁判法官的分析,在裁斷陳述書第20及21段內已經很清楚看到。

10.裁判法官提醒自己適當的法律原則是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沒有法庭定罪的記錄,在這情況下,她在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後,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1.在上訴聆訊時,伍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主要批評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證據,而指責裁判法官用了一個不證自明的原則來作定罪的分析。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不是用不證自明的原則。伍大律師在庭上亦指稱沒有證人可以指出上訴人當時駕駛的態度,所以控方未能證明到上訴人當時駕駛的態度是不小心。但本席認為在每個交通意外發生的情況下,通常都是事出突然,所以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時,要翻看各證人的證供及路面的情況,而作出最後裁定。在本案最主要是控方第三證人到達現場留意到上訴人當時從地利根德里駛出之前的位置,可以望看左邊,即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離路口的方向,控方第三證人說有26米遠的距離,因此上訴人應該在路口看見26米遠在梅道的交通情況。

12.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著七人車用慢的速度來行駛,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說他們的車速不超過20公里,上訴人在路口他是有責任專注當時的交通情況,最主要是在梅道行駛的車輛,裁判法官已經作出一個適當及詳細的分析關於車速的問題及上訴人所說的版本,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絕對足夠的證據支持她的定罪決定。

13.伍大律師亦有投訴指證人的證供有不一致的地方,而裁判法官沒有作一個適當的考慮。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她是有作考慮及認為這不一致的地方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所以她相信控方證人。

14.控方證人作供時,裁判法官看到他們的態度,雖然態度方面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但裁判法官除了看作供時的情況,亦有分析他們的口供是否合邏輯,同時亦分析上訴人的版本是否合邏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亦沒有出錯。

15.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轉聘伍健民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