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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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8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8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71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7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10(1) 及(2) 條及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 條;他另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他現不服企圖搶劫罪之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供稱,事發時被一名男子從後用右手扼頸、以普通話表示打劫,並要求他交上身上所有財物。二人掙扎數秒後,適逢另一名男子踏單車經過,賊人逃去。控方第一證人在約半年後由控方第二證人主持的認人手續中認出上訴人為企圖行劫他的賊人。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他的爭議點是控方第一證人認錯人,他沒有企圖搶劫。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認人手續在事發多個月後舉行。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認人證供的可靠性。他續指,他根本沒有干犯此罪行,是警方硬要多檢控他一項他沒干犯的罪行,屬檢控不公。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在小心考慮證供後,全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且在提醒自己Turnbull一案認人證供的指引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證供可信可靠。在缺乏來自上訴人可信證供的情況下,裁判官有權作出定罪的裁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判決 6.裁判官在考慮控方證人辨認證供的質素時,已提醒自己Turnbull一案中對法庭應如何處理認人證據的指引,亦按指引考慮本案的認人證供的質素。根據證供,第一證人首次看見行劫他的男子,是從距離75 呎的地方迎臉走向他。他指從他一開始看見該名男子直至被扼頸,大約歷時4 分鐘。期間,上訴人看見該名男子的臉貌約有1 分鐘,當時光線充足,現埸沒有其他男子在埸。當該名男子逃走時,他觀察了該名男子的臉貌約20 秒。 7.裁判官正確指出:
8.在上述證供層面下,裁判官有權作出「第一証人對上訴人的觀察準確無誤疑,沒有誤把馮京作馬涼」的裁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