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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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635/1999 CACC 63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9年第635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刑事訴訟1999年第147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一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一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於1999年11月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指他在1999年2月3日, 在香港九龍旺角荔枝角道與柏樹街交界,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54.3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247.02克混合劑。第二項控罪是上訴許可申請人於1999年2月3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荔枝角道與柏樹街交界,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26.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12克晶狀固體。 2. 黃永輝暫委法官判處上訴許可申請人第一項罪名入獄6年8個月,第二項罪名入獄1年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共為八年。現在上訴許可申請人要求准許逾期申請減刑。在他剛剛呈交本庭的誓章之內,他說他只是過了法定提出上訴的期限十天,因為他要等待法律意見後才可決定是否進行上訴,又加上郵遞的延誤,致令他的上訴通知書逾期送抵法庭。 3. 本庭決定先聽取他的申請理由,才決定是否接納他的逾期解釋。 4. 本案在雙方沒有爭論下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5. 上訴許可申請人於1999年2月3日下午6時左右,在荔枝角道與柏樹街交界處被兩名警員截停及搜查。當時上訴許可申請人手上拿着一個紙袋,紙袋內有一個白色的膠袋,膠袋內又有20個透明可再封口的膠袋,全部都載有危險藥物。於是,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上訴許可申請人並向他進行警誡。經警誡之後,他說 :-
6. 在他的會面記錄中,上訴許可申請人承認那20小包的毒品是〝猪肉佬〞於1999年2月3日下午6時左右在荔枝角道與上海街附近交給他的。在該20包可以再封口膠袋內的毒品中,有兩包是〝冰〞,餘下的是〝海洛英〞,那些〝冰〞是供他自己吸食的。他又承認已替〝猪肉佬〞運送白粉約有一星期。他曾三次從〝猪肉佬〞處取得白粉,每次取20包,然後〝猪肉佬〞會把指定的地點、位置和運送的份量告訴他。平均來說,他每天帶白粉給別人五至六次,〝猪肉佬〞會給他二佰元作為每次運送毒品的酬勞。 7. 他的上訴理由就是他被判處八年的監禁刑期是明顯超乎適度。詳細地說,就第一項控罪的販運危險藥物,即154.39克海洛英鹽酸鹽及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即26.9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都是在同一個灰色紙袋內及同一時間、地點檢獲的。上訴理由還有暫委法官並無周全地考慮整體的刑期,他可加上所有控罪的總刑期,然後作出適當的調減或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的刑期部份同期及部份分期執行。 8. 在判刑時,黃永輝暫委法官這樣說:
9. 代表上訴許可申請人的馬大律師對原審法官在兩項控罪所採用的起點和刑期並無異議,不過她認為兩項刑期不應該完全分期執行,正確的做法是將兩項刑期部份分期和部份同期執行。 10. 本庭並不能在馬大律師所引用的案例中發現原審法官處理的方法在原則上犯錯。而本庭也不能發現其他案例可以支持她的論據。所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少,就整體的刑期而言,判刑並不算明顯過重。本庭因此不打算干擾原審法官所判的刑期。 11. 本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上訴許可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馬詠璋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