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榮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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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6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81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7月23日 裁判日期:2008年7月23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第一證人事發時是便裝巡邏警員,他在遊戲機中心看見上訴人後,一直監察並跟蹤他,當上訴人離開遊戲機中心等候橫過馬路時,證人看見上訴人以左手「逗」他正前方站立着的女子背著的黑色袋兩次,繼而拿出一塊刀片,伸向女子的黑色袋期間,該女子突然轉身步行離開,上訴人隨即將刀片放回外套袋內。警員截停上訴人並在外套袋內發現該一片刀片。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刀片是用作切割腳的「腳泡」用的。 3.上訴人作供時不爭議身懷有關之刀片,但卻指刀片純粹是他在從便利店購買一包鬚刨其中之一個拆出來作割掉「腳泡」用的。 4.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理由,不外是重申審訊時已提出、並已為裁判官考慮之證供,有關之證供已被詳列於裁斷陳述書第 3 段。上訴人指:
5.答辯人則指:
6.裁判官在分析控辯雙方證供時說:
7.證人可信性的問題乃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言、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裁判官自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他在裁斷陳述書中闡明,他考慮了上訴人所指控方證人證供前後不符之處,但他認為這些絕對可以磨合,而並非實際足以影響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的重大分歧。至於上訴人之證供,裁判官認為欠缺說服力,既有違內在或然性,亦難以自圓其說。本案全涉事實的裁斷,除非其事實的裁斷極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又或者審訊程序不公或不規則,否則本席不會輕易干預。 8.在裁判官所接納的事實層面下,本案證據充分,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