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midah Siti 訴 何偉權
|
HCLA1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8年第1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465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6月17日 判案日期:2008年8月4日 判案書 1.被告人何偉權先生不滿勞資審裁處翁喬奇審裁官在2008 年4 月8 日作出的裁斷,因而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2.被告人是申索人前僱主。申索人申索的項目包括解僱代通知金、欠薪、少付工資、機票等項目(見圖表一)。 3.審裁處裁定被告人敗訴,須支付$56,703.22予申索人,其中$5,800是訴訟費(見圖表一)。
4.被告人上訴的理由如下:
5.關於上訴人要求中文騰本一事,本席已遍查記錄,發現審裁處在2008 年3 月7 日的確收到被告的要求信,但沒有見到任何記錄顯示審裁處曾作出回應或行動(本來程序不公是足夠構成上訴理由)。 6.被告人雖然聲稱自己未有充份時間於2008 年3 月25 日在庭上回應D17錄音帶,因為他從未收過中文騰本。但本庭於2008 年6 月17 日開審,距離3 月25 日已有兩個多月,被告人仍未能對錄音帶內容作出合理解釋。被告人在勞資審裁處的審訊中,只說“不太清楚為何會出現聲帶中之講法”。 7.審裁官裁決理由書第20至22 段有如下之判決:
8.本席已反覆聆聽過D17錄音帶,並作出中文騰本(見附件一),發覺錄音內容顯示被告人的確承認在第一份合約支付了申索人每月$2,000薪金,第二份合約首年每月只付$2,500,而次年每月則只付$2,750。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9.故此,就算被告人早前已知悉錄音帶的內容及已獲取到其謄本,亦不能改變他少付薪金的判決。本席只是不明白為何審裁官只引用錄音帶的其中的一部份(見以上引用的第 22 段)。 10.更令本席費解的是為甚麼審裁官接受被告在這時段之前少付薪金的合法性。 11.審裁官於此的裁決如下(見第 30 段):
12.審裁官沒有徹查在之前的時段,即2001 年9、10及11 月少付工資的指控。為何申索人要兌換了被告前妻給她的支票,然後把現金給了被告人,再由被告人在2001 年9 月給了申索人1,000 多元,10 月及11 月2,000 多元呢? 13.在法律上,衡平法是著重實質而不是形式的(Equity looks at the substance rather than the form),審裁官不能以普通法的形式去分析支票兌現後的交易,以申索人只是運用她的財產權利這角度去判案,而不徹查為何申索人與何先生有此安排。其實這樣只是何先生少付工資與申索人,這亦與錄音帶中何先生承認少付工資極為脗合。 14.但是這次上訴乃由僱主申請,並不是由印傭提出。如果是由印傭申請的話,她針對這點其實是可以上訴爭辯的。 15.本席在審閱整件案件的證據後,並未能找到被告人有任何可爭辯的法律論點,因此駁回此項上訴許可申請。至於訟費方面,則不作任何命令。 16.本庭進一步指示將判案書的文本送達申索人,Hamidah Siti。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