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平

Case No.HCMA 604/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0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0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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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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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2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2日

判案

1.在審訊時,裁判官曾用特別程序來決定上訴人與警員的對話是否出於自願,裁判官最後裁決上訴人當時與警方的對話是出於自願的。

2.裁判官接納了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該些證供是關於上訴人與警方的說話及上訴人在警署所簽有關究竟該些煙是否由上訴人所管核的口供,裁判官亦否決辯方證人梁國平先生的證供。該些是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有權作出該些裁決。

3.根據裁判官接納的證供,法律上是足夠令裁判官判上訴人有罪的。上訴人今天所說的所有,沒有令本席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罪這裁決有任何疑問,所以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楊美琪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