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長康
Case No.HCMA 48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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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8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01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25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25日 判案書 1.在審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但當時上訴人曾盤問警員及作供。裁判官聽取過一位警員證人和上訴人的證因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最後裁判官聽取過兩位證人的證供後,作出了對事實的裁決,他認為該名警員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接納了該名警員證人的證供。反之,裁判官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2.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席由於沒有機會耳聞兩名證人作供,亦沒有他們作供時的證供謄本,唯一是參閱裁判官的陳述書,陳述書祇是列出兩名證人證供的撮要,因此本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上訴人曾經提出的幾點,本席認為不等同一個合理疑點令本席須要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檢控官關百安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