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佑山
Case No.HCMA 26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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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6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61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8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8日 判案書 1.本案於裁判法院審訊期為三天。在審訊時,上訴人由大律師代表。裁判官聽取過所有證人的證供及仔細考慮過每一位證人的證供內容,最後裁判官裁斷控方的兩位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接納了該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判官亦有聽過上訴人和辯方證人的證供,最後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亦不相信辯方證人的證供。 2.這是對事實的裁決,在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作出此裁決的。就這對事實的裁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能輕易推翻。由於本席沒有機會耳聞所有證人作供或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舉止和神態,而裁判官則有此機會,因此除非上訴庭對於裁判官的裁決存有疑問,否則上訴庭是不會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3.上訴人提出的另一上訴理由,指當代表他的大律師作出最後陳詞時,受到裁判官多次阻止或阻撓。本席參閱過謄本後,並不同意當時裁判官有任何阻礙上訴人大律師作出最後的陳詞,因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