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金顯

Case No.HCMA 1094/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9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9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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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姚金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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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29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29日

判案

1.裁判官因誤以為上訴人由2007 年5 月之前數個月內干犯了三次同樣的罪行。根據上訴人所述,其實他第一次干犯同樣罪行是在2007 年5 月之前,即一年多前干犯,第二次何時干犯,他則忘記,而第三次則為2007 年5 月的數個月前。所以裁判官有一種錯覺,以為上訴人在2007 年5 月的數個月前,亦曾干犯過三次同樣罪行,亦因為裁判官有此錯覺,故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1,500 元。

2.本席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第一項控罪罰款500 元維持不變,而就第二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判處罰款1,000 元,現則改為500 元,合共罰款1,000 元。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