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鋒

Case No.HCMA 40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Ju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0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23號及1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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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  高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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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6月17日

裁決日期:2008年6月17日

判案

1.在審訊時,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總共有10 次定罪紀錄,其中3 次與毒品有關;她又考慮了上訴人在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保釋期內的第7 天,再干犯「管有危險藥物」罪,與及該兩項控罪所牽涉的毒品數量。

2.在處理量刑起點時,裁判官在「販運危險藥物」方面採納了36 個月,而在「管有危險藥物」方面,則採納了18 個月,最後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30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裁判官對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及最終的總刑期30 個月監禁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犯任何錯誤。

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人的減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梁寶琦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