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仲明

Case No.HCMA 50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0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0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82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仲明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6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6日

判案

1.若上訴人提出減刑上訴,除非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否則本席不應干預裁判官的判刑,判上訴人上訴得直。

2.本席認為裁判官判上訴人監禁在原則上絕對沒有錯,而判10 個月監禁亦不是明顯地過重。這10 個月刑期與上訴人上一次犯案的判刑相同。

3.因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錯誤,故此,本席拒絕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如上訴人真的愛惜其妻子及兒女,他出獄後應決心解除毒癮。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