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子軒

Case No.HCMA 7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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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莫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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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4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9日

判案

1.在原審時,裁判官已聽取過該巴士司機及上訴人的證供,並有機會觀察每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表現,最後裁判官認為該巴士司機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仍十分堅定、合情合理,故此裁判官最終接納該巴士司機的證供。

2.裁判官亦曾考慮上訴人所作的證供,亦即等同今天上訴人向本席所說的理由,裁判官的結論是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令控方案情存有任何疑點,她更認為上訴人的證供難以令人信服,故此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裁判官因接納了巴士司機的證供,故此裁決上訴人當時的駕駛方式屬不小心。正如代表控方的潘律師說,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庭只靠雙方審訊的上訴記錄來裁決,由於本席沒機會耳聞雙方證人作證或觀察他們作供時的態度,所以本席沒有任何理據去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因此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4.至於減刑上訴方面,亦遭駁回。因為裁判官判上訴人罰款1,500 元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或在原則上有任何錯,所以上訴人的定罪及減刑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譪蓮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