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永雄

Case No.HCMA 35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5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5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2862及12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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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關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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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8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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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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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原裁判法院案件12862號,今天經代表上訴人之葉啟亮大律師告知法庭,指上訴人撤銷該案的上訴,祇針對裁判法院案件12863號所涉及的罪行提出上訴,即於2006 年4 月11 日,上訴人妨礙或抗拒漁農署職員執行職務。

2.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漁農署職員)證供,指當時他們捉了22 隻禽畜,上訴人對他們說:「你哋知唔知呢批鴨仲有官司跟進緊?」其後,上訴人更要他們將該批禽畜放下,否則無人可以離開。控方第二證人(亦是漁農署職員)的證供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相同。同時,兩名證人亦有提及當上訴人到達現場時,有兩名人士陪同。上訴人將自己的汽車停在漁農署的車後面,以阻塞他們的去路。

3.至於兩名證人對上訴人叫他們放下禽畜,否則無人可以離開的形容,控方第一證人說是「講」,控方第二證人則說是「稱」。裁判官在裁決及判刑陳述書指當時上訴人大聲恐嚇,指嚇漁農署職員不能帶任何家禽離開,否則他們便不能離開。

4.根據葉大律師今天出示的圖作解釋,涉案現場明顯是一條單程路,故此上訴人到達時,他的汽車必然是停在首先到達的漁農署的車後面。但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並無提及上訴人停泊他的汽車以阻塞漁農署的車這點。   在上訴人說完叫人放低家禽,否則不能離開的那句話後,由於漁農署職員的手機沒有訊號,上訴人用他的電話致電漁農署職員的上司,接通後交給他們,讓他們與上司通話。上司勸他們應該為自身安全著想離開現場,待有警員協助下才返回現場。漁農署職員於是立刻撤退。當他們離開時,他們的汽車並無被上訴人阻塞。

5.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是基於當時上訴人大聲講出那句說話,令漁農署職員覺得上訴人當時是恐嚇他們。但當時上訴人祇有兩個人陪同,即總共三個人。證供並無顯示漁農署總共有多少名職員在現場,但以邏輯推算,當日起碼有好幾個職員,否則亦不能活捉22 隻家禽。

6.本席認為裁判官祇是根據上訴人說過的一句話,不足以支持上訴人有妨礙及抗拒漁農署職員執行職務,因此,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的上訴得直。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代表

上訴人:  由麥耀華律師行轉聘葉啟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