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83/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與另一人(案中的第三被告)共同被控修訂第三條,是一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62 章《商品說明條例》第 9(2) 條,和一併閱讀的第 18(1) 條。上訴人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