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林文

Case No.HCMA 25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5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5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3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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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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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1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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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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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官聽取了所有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最終她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認為該位陳先生的證供清楚及確實,並告訴法庭案發時所發生的經過。裁判官認為陳先生無論在主問及盤問下,他的證供皆十分一致,故最後裁判官認為陳先生這名證人的證供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

2.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她的裁決是她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今天上訴人所提出的數點,本席亦同意裁判官的裁決。至於當時上訴人旳車在駛出前是排在第三或第四個位置,對本案來說並不是太重要的問題。

4.另外,上訴人提出一點,就是那讓線位究竟有否畫在圖中,裁判官認為此問題對於整件案的重要性不大,本席亦同意此點,因為該讓線的位置只是管制從右方轉出來的車輛,即當時陳先生駕車所在的行車線,距碰撞的地點有若干的距離。

5.關於李先生那份證人口供,本席同意雷大律師的陳詞,裁判官正確地阻止上訴人問該位警員關於李先生那份證人口供的內容,因為法律上該位警員是不能複述李先生錄取口供時跟他所說的內容。雖然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若上訴人希望或需要李先生出庭為他作證,他當時應向裁判官申請押後,或向裁判官申請著法庭協助他傳召這位李先生出庭作供,但當時上訴人並無提出有關申請。

6.至於裁判官詢問上訴人關於其學歷,本席認為這絕不是裁判官對上訴人存有任何偏見,她或只是出於好奇,覺得上訴人在盤問證人時顯得井井有條,故想知道羅先生的學歷程度。

7.總括而言,正如雷大律師的陳詞,本席看不見裁判官在審訊時有任何對上訴人不公平的地方。裁判官的裁決為一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見有甚麼不妥或令人不滿意的地方,故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雷芷茗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