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慶寬 訴 陳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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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83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LDPE申請2008年第2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及判決日期 :2008年8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8年8月15日
判決理由書 1.2008年8月7日,本案(CACV 183/2008)上訴人陳錦耀存檔了傳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候訊期間暫緩執行一項收樓令。該收樓令是在LDPE 210/2008一案中由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頒發的。2008年8月1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布駁回該申請,詳細理由以書面形式頒發。 2.該LDPE 210/2008一案,是有關九龍大角咀櫸樹街7至13號豐年工業大廈A座4/F(以下簡稱「該單位」),而該單位是於2006年由業主梁慶寬租予陳先生的。該單位是作為非住宅用途。 3.2008年2月,租約期滿。在LDPE 210/2008一案中,業主梁先生申請收樓,而土地審裁處需裁決的最重要的議題,是雙方是否訂立了新的租約。 4.這議題是源於一份日期為2007年9月15日的「建議書」。 5.2008年5月7日經聆訊後,土地審裁處黃法官裁定該建議書是有先決條件的,而陳先生並沒有履行該先決條件,所以雙方並沒有訂立到有效的新租約,於是黃法官裁定梁先生收樓的申請得直,並頒發若干命令,包括陳先生需將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還梁先生。 6.其後2008年7月10日,陳先生提出上訴,並將一份上訴通知書存檔。 7.正如上述,2008年8月7日,陳先生提出本暫緩執行命令的申請。 8.本席已於聆訊時向雙方解釋,根據悠久的法律原則,若上訴人的上訴可說是含有可供爭議的議題,而若果沒有暫緩的話,會令到上訴等於無效或上訴人會蒙受金錢不能彌補的損失,法庭便會批准暫緩,除非暫緩會令到對方蒙受到金錢不能彌補的損失。 9.本席已閱讀過有關的建議書與及黃法官的判案書,本席認為黃法官的釋義合理,因此陳先生就黃法官的裁決的上訴成功機會不大,但更重要的,是陳先生已透露他不再需要爭取該單位的佔用權,因為他已預備搬離該單位搬進一自購單位(以下簡稱“新單位”),而該新單位現已空置,而他已獲得其鎖匙及已開始裝修。陳先生亦已將他業務部分的物件搬往該新單位,而至於未搬離該單位的業物,他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為何他不能把這些其餘的業物暫存貨倉,以待搬進該新單位。當然,要將一所照常營業的業務搬遷是有一定的麻煩與不便,但既然他不再爭取該單位的佔有權,而舊租約已到期差不多半年了,陳先生未有預早找到新業址是他未能未雨綢繆,這不構成他應獲得上訴候訊期間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理據。 1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駁回了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既然梁先生沒有申請訟費,本席就訟費不作命令。
申請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