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濱

Case No.HCMA 82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2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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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國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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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2月1日

裁決日期: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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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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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該把上訴人的刑責等同於一名被判「管理賣淫場所」的被告一樣。

2.另外,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不應一併考慮第一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案發日前,即2007 年4 月5 日前,曾見過上訴人於該座樓宇出現達30 次之多,及上訴人聲稱經常都是他負責收錢這論點。

3.裁判官於衡量刑期時,應考慮上訴人為初犯者及其健康情況。上訴人患有嚴重腎衰竭,案發前,上訴人須每月到廣華醫院覆診兩次,及自行在家中洗腎四次;直至現在,上訴人於被囚禁期間,仍須自行洗腎及每隔一個多月到廣華醫院覆診一次。另外,於審訊時,控方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得知該七名妓女為非法入境者。

4.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由去年8 月2 日已被囚禁,至今已有6 個月,假若他行為良好,6 個月的監禁會等同於9 個月的判刑。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裁決上訴人減刑上訴得直。原先裁判官判上訴人的15 個月監禁,現本席改判為15 個月監禁,緩刑3 年。

5.另基於上訴人申請放棄不服定罪的上訴,因此,本席批准撤銷不服定罪上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定罪):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上訴人(減刑):  由法援署委派梅智傑律師行轉聘吳政煌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