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61/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裁判官採納24 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是基於上訴人曾有19 次定罪紀錄,其中有12 次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或處理贓物的罪行。上訴人最後一次入獄是在2006 年10 月26 日,因處理贓物而被判入獄1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