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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莊乃震於1998年12月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犯搶劫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串謀犯搶劫罪是指申請人與其他三名被告人於1998年9月12日在銅鑼灣地區串謀犯搶劫罪。當日在該地區巡邏的警員發現申請人與第一被告人尾隨一名男子,形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追截,第一被告人即時將一把刀和一個頭套棄置地上,而申請人亦將一個頭套和一對手襪扔在地上。兩人被截停後,警員在附近一輛私家車內拘捕第二和第三被告人。警員在車上找到手套、膠索、牛皮膠紙、刀、頭套等搶劫用具。所有被告人包括申請人在內,在警誡下承認他們之間有協議進行搶劫,並租下酒店房間及購買上述的搶劫用具,以便進行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