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643/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第一上訴人(即案中第二被告)及第二上訴人(即第三被告)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潘敏琦法官裁定一項串謀搶劫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兩人均被判入獄5年,就第二項控罪,兩人被判入獄15個月,兩項刑期獲准同期執行。現兩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就推翻定罪之申請,兩人無律師代表而自行陳詞。在減刑上訴之申請中,第三被告無律師代表,而第二被告則由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