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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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39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5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交通案件,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及上訴聆訊時皆作出自辯。控方證據指上訴人當時由小路出大路沒有小心看清楚現場情況而駛出路口因而發生碰撞。 3.在審訊時是有兩位控方證人。上訴人向法庭投訴在審訊前兩位控方證人在法庭外曾互相討論案情,控方證人作供時,上訴人亦有作出盤問關於他們互相討論案情的事情,而兩位證人亦有承認。 4.控方證人作供之後,上訴人選擇自辯,他的供詞指當他駛出路口時,其實是沒有車駛來的,當他過完路口之後,他的乘客要落車,他駛向路邊讓乘客落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才會撞到他的的士尾部。 5.本席參閱在審訊時的證供謄本後,明白這是一對一的案件,控方證人的證供和辯方證人的證供是明顯不同的,但當然是有其它的環境證據。 6.在雙方同意之下,開審之前,控方把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呈堂為控方證物P3。控方第三證人是錄取這份口供的警員,但他作供時沒有人問過他關於在現場,上訴人有沒有曾經講過的一番說話。在證物P3,最後一條問題是這樣的:-
7.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和證據之後,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口供,在裁斷陳述書第23段,他有以下的說話:
8.裁判法官在第24段所指:
9.裁判法官考慮了本案的證供、證據和它獨特的情況,裁定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小心,判上訴人入罪。 10.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出錯的,因為在控方證物P3的問題和答案是反映出上訴人當時是不同意,沒有接納他在現場曾經講過這番說話,上訴人的版本是他忘記了,所以不可以表示上訴人當時在現場有講過這番說話。而控方第三證人作供時,亦沒有問及過這位證人關於上訴人在現場所說的話,其實這問題的內容,不可以被接納為真實的。 11.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這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已繳付的罰款可以退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