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瑞芳

Case No.HCMA 46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6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6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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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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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使用偽造身分證,第二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

2.這宗案件案情並不複雜。第一控罪指上訴人在2007年10 月到香港北角一間美容有限公司應徵工作,她當時出示一張偽造身分證,接著被該公司聘為按摩員,在一星期後便開始工作。第二控罪指上訴人在內地來港,入境時只准許她逗留在香港81天,並在該段期間內不可以受僱任何工作。但警方其後發現上訴人在美容中心受僱工作。

3.上訴人曾在1995年因為管有偽造身分證罪和非法逗留香港罪而被判入獄15個月。

4.在審訊時,由代表律師求情後,裁判法官適當地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及另一人(2005)1 HKLRD864的案件,跟住考慮了其他案件後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入獄15個月,第二項控罪入獄2個月。兩項控罪因為同是一個罪行活動,所以裁判法官適當地下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她再次作出求情。在裁判法院代表她的律師已經有代她向裁判法官提出相同的求情理由。例如上訴人稱她不是非法到港,她亦有就第二項控罪認罪,她又稱她有年老的父母要照顧等。

6.本席看不到有甚麼特別的人道理由可以減刑,最主要上訴人在1995年時已經犯了同樣的罪行。她亦已經知道及明白在香港犯同樣的罪行的後果。所以本席認為這個刑罸完全沒有明顯過重,同時

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原則。這個上訴因此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