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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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5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5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1065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2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就判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很簡單。在案發當日,一名警員目睹上訴人駕駛一輛的士在左一線行駛時,在無發出任何指示警號下便向右邊切線,導致當時在左二線行駛中的一輛重型貨車需要響號及緊急剎停,才成功避免撞碰。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根據他盤問警員,可見辯方的案情是重型貨車司機爬頭而引發事件。上訴人指當他的的士切線時,左二線約50 米之內均沒有其他車輛行駛。 上訴理據 4.上訴人並無提出任何上訴理據,祇重申他的版本才是正確的。他指當時警員在路上執行任務阻礙了他,令他要切線行駛,而當時左二線上的確沒有其他車輛,是該重型貨車超前才引致事件發生。 5.上訴人並指該名警員在接受盤問時指稱沒留意到的士後面有否其他車輛,此說法並不合理,警員無理由不留心,因此裁判官不應裁定他罪名成立。 裁決 6.本案上訴人選擇不作供。正如裁判官指出,這是上訴人的權利。但另一方面,上訴人亦無提供任何版本予法庭考慮,因為警員在接受盤問時完全不接納上訴人所說的版本。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6段,已清楚指出不會因為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並已提醒她自己須謹記舉證的責任在控方,並且要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此標準。 8.裁判官亦在第17 段中詳述她為何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警員的證供為誠實可靠。 9.裁判官就事實作出的裁斷,本席無任何理據作出干預。在此情況下,加上上訴人並無提出任何理據指定罪有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