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覺霖

Case No.HCMA 63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3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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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劉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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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8月28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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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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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下列控罪:

控罪(一) 「欺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A(1)(a) 條;

控罪(二) 「使用虛假文書」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3 條;及

控罪(三)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74 條。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信納上訴人曾作出有關三項控罪的行為,同時滿意《精神健康條例》第 45(1)(b)及(c) 條所要求的因素已被確立。原審裁判官經考慮本案案情、兩位精神醫生的報告及上訴人求情的內容後,判處上訴人須進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為期3 個月的治療。上訴人不服判處決定,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分別於2004 年5 月21 日及2005 年2 月25 日,向社會福利署有關官員(控方第一證人)提供假租單及假租單的副本(證物P2及P4),以欺詐社會福利署,因而令社會福利署被騙而向他提供了綜合援助HK$13,894.64。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證承認他確曾向控方第一證人提供有關租單,但他聲稱如此做不是犯法,因他所信奉的耶穌基督指示他這樣做。

裁判官的裁斷

5.原審裁判官就證據之評估及事實裁斷有以下撮要(見裁決及命令理由書第 23至24 段):

「23.    … 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夠排除到上訴人是否在一個精神紊亂的狀態下犯案,但本席肯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曾經作出過三項控罪中所指稱的行為,即上訴人在2004年5月21日及2005年2 月25 日兩天向PW1分別展示過控方證物P2和P4的虛假文書,因而令社會福利署在2004年2月23日至2005 年2月22日期間,向上訴人發放共港幣13895.64 元的租屋津貼。

24.            本席現基於《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iii)判處上訴人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信納上訴人曾作出有關三項控罪中的行為,亦信納第45(1)(b)和(c)條所要求的因素已被確立。」 

6.原審裁判官經考慮本案案情、上訴人背景及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判處上訴人為期3 個月的入院令。裁判官判刑理據詳載於其裁決及命令理由書第25至28 段:

「25.  上訴人今年68歲,過往有4次刑事記錄,其中兩次和不誠實案件有關。本席把案件押後兩星期等候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下令需還押上訴人受小欖精神病院看管。

26.        2008年6月12日,上訴人回到本席前。兩名精神科醫生均指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建議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為期3個月。報告指出上訴人早於1960 年已患有精神病,經常自稱為耶穌的僕人。於1970年和1980 年期間,上訴人曾數次進入青山醫院接受治療,但情況並不理想。

27.        上訴人在求情時指出他沒有精神病。若然說他有精神病,即等同說耶穌是不可信,這是會開罪神的。若然開罪神的話,神將會以四川大地震一樣的懲罰教訓開罪神的人。

28.     小心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本案情節和有關的精神科醫生醫事報告的內容後,本席毫無疑問地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上訴人需要進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入院式治療。本席正式就《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iii)下令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為期3個月。」

上訴理由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他在審訊時的理據相同。他聲稱他是耶穌基督的僕人,他所做的事祇是依據耶穌基督的指示。他亦稱因他信奉耶穌基督,故他是不會有精神病的。他希望法庭釋放他,因他現在是寃枉入獄。

討論

8.明顯上訴人的講法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構成答辯理由,而裁判官是絕對恰當地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有關報告後,才判處上訴人須接受入院治療。裁判官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犯錯之處,而為期3 個月的入院令此命令亦非過份嚴苛。

9.上訴人不能提供任何理據令本席干預有關入院令。上訴人就判令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慶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