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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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07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8月28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28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被控下列控罪: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信納上訴人曾作出有關三項控罪的行為,同時滿意《精神健康條例》第 45(1)(b)及(c) 條所要求的因素已被確立。原審裁判官經考慮本案案情、兩位精神醫生的報告及上訴人求情的內容後,判處上訴人須進入小欖精神病院接受為期3 個月的治療。上訴人不服判處決定,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分別於2004 年5 月21 日及2005 年2 月25 日,向社會福利署有關官員(控方第一證人)提供假租單及假租單的副本(證物P2及P4),以欺詐社會福利署,因而令社會福利署被騙而向他提供了綜合援助HK$13,894.64。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證承認他確曾向控方第一證人提供有關租單,但他聲稱如此做不是犯法,因他所信奉的耶穌基督指示他這樣做。 裁判官的裁斷 5.原審裁判官就證據之評估及事實裁斷有以下撮要(見裁決及命令理由書第 23至24 段):
6.原審裁判官經考慮本案案情、上訴人背景及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判處上訴人為期3 個月的入院令。裁判官判刑理據詳載於其裁決及命令理由書第25至28 段:
上訴理由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與他在審訊時的理據相同。他聲稱他是耶穌基督的僕人,他所做的事祇是依據耶穌基督的指示。他亦稱因他信奉耶穌基督,故他是不會有精神病的。他希望法庭釋放他,因他現在是寃枉入獄。 討論 8.明顯上訴人的講法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構成答辯理由,而裁判官是絕對恰當地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有關報告後,才判處上訴人須接受入院治療。裁判官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犯錯之處,而為期3 個月的入院令此命令亦非過份嚴苛。 9.上訴人不能提供任何理據令本席干預有關入院令。上訴人就判令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慶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