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廣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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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4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31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30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但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 3.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輕型貨車司機,他的供詞指當日凌晨,他沿著亞皆老街西行車線行車,當他去到彌敦道交叉口,交通燈亮著綠燈,顯示他的車可以前行。當他駛入該交叉口時,他看見上訴人駕著的士在他的右方出現駛入交叉口,控方第一證人立即煞車,但亦不能避免與的士相撞。他的貨車繼續前行了少許才停定下來,而的士最後則在人行道附近停下。後來,控方第一證人把貨車停在路旁,以免阻礙交通。 4.案發時間是凌晨3時40分,正下著雨,路面是濕滑的。 5.控方第二證人在事發時站在彌敦道南面的人行道上,他的臉向北等着橫過馬路。當時,行人指揮燈亮著紅燈。忽然,他聽到汽車的響聲,他轉向右方,看見一輛的士由彌敦道南行車線駛出並進入有黃格子的交叉口,與此同時,一輛輕型貨車亦從亞皆老街西行車線駛進交叉口,他當時看見規管彌敦道北行車輛的交通燈是亮着紅燈,跟着,兩車相撞,的士最後停下來的位置跟他很接近,他發覺的士司機被困在車內,他便打電話報警,但他沒有等警察到來便離開了。 6.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運輸署的工程師,他把一份報告呈堂(證物P3),他解釋管制上述交叉口的交通燈燈號亮起的次序。 7.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陳詞後,對證據及證供作出了分析。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他亦留意到辯方提出了幾項對控方證人證供的質疑。辯方律師亦有提及為何辯方認為控方第二證人不可靠,及指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之間在證供上的差別。 8.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亦有提及到律師所指的兩位證人在證供上的差別,他很慎重地分析證供,並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可能爲了符合本身的利益而作出有利自己的證供,所以裁判法官亦特別小心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是誠實可靠。他亦有解釋有關辯方質疑控方第二證人說他聽到汽車響「安」聲,而控方第一證人則說他沒有響「安」,裁判法官認為這些差別是可以理解的。 9.最終,裁判法官作出了一個事實的裁斷,他指出上訴人駕駛汽車衝紅燈是非常危險,因當時是下着雨。因此,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想將沒有呈堂的相片在上訴聆訊時呈堂,被本席拒納。上訴人亦想敍述他出院後與警員所交談的事項,本席提醒上訴人他在審訊時是沒有作供,而本席是不會接納他在上訴時才提及有關與警員的對話。 11.最後,上訴人又作出了幾項的上訴理由。他亦再次提及兩名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矛盾,他亦質疑控方第二證人能否看得清楚當時的交通燈顯示情況,上訴人指控方第三證人亦有提及該燈號亮起的次序,有一段時間是會很快轉為綠燈,控方第二證人所看到的一剎那可能是剛轉燈。但這些在證供上的問題,裁判法官已一一考慮了,但最終裁判法官亦接納他們的證供為可信及可靠的。 12.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謄本,本席確認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處理了各證人的證供,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有任何出錯。 13.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國威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