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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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8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0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8月19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1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企圖盜竊」的罪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主要來自兩位控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站在生果檔外看檔,發現有一名男子的行徑有可疑,該男子年約三十多歲,中等身材,高約5呎5吋,穿著牛仔褲、風褸、球鞋,手持兩個膠袋站在生果檔外徘徊,控方第一證人看到該男子時,亦認出該男子曾在附近出現過,亦見過他數次。在庭上控方第一證人指出這男子為上訴人,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大律師代表,而在庭上認人時沒有受到辯方的反對。 3.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留意上訴人約兩分鐘,突然發覺他的右手持有物件,在陽光折射下反光地閃了一閃,當時證人留意到上訴人的手指正夾著一塊四方啡色的刀片。控方第一證人見上訴人走到一位正在選購東西的太太身旁,他持刀片的手很迅速地貼近這太太背在左側的手袋,並來回擺動數秒,似乎有所企圖。該位太太選購東西時有許多大動作,上訴人並無再進一步行動,稍離開這太太約兩呎半之處,當時一位女伙記黃女士也站在這太太的附近。 4.由於控方第一證人懷疑上訴人的企圖,因此靜悄悄地告知拍檔即控方第二證人,說「嗰個男人手持刀有啲企圖喎」,並且要求控方第二證人留意此人。控方第二證人應允留意上訴人。 5.後來上訴人在該生果檔買了一個柚子,將它盛載在一個紅色膠袋內後就離開。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將刀片放入他拿著一個類似控方證物 P-1的綠色膠袋內。 6.控方第二證人通知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將跟蹤上訴人去查看一下。但控方第一證人沒有跟蹤上訴人,因為她要留下來處理生果檔事宜。 7.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否認在案發當日是她第一次見到上訴人,並稱過去曾見過上訴人數次,當時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出,對於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曾在附近出現,並犯下罪案的說法,法庭不予考慮,亦都不會作出對上訴人有不利推測或對此有成見。 8.控方第二證人是生果檔的負責人,他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有所不同的。裁判法官也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稱她自己是生果檔的合股人,但控方第二證人聲稱她不是合股人,她是在生果檔旁邊賣蛋。但這些不同之處對本案並不重要。 9.當控方第一證人通知控方第二證人留意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眼見上訴人右食指和中指間夾住凸出1吋不銹鋼的刀片,左手持兩個膠袋,其中一個是綠色的,並走近女顧客身後,在其手袋旁搖動刀片,似乎想該手袋。控方第二證人稱上訴人發現他監視上訴人的行動,所以上訴人馬上將刀片放入手持的綠膠袋內,隨後到生果檔買了一個柚子。上訴人走離約二十多呎處,在新輝藥材店外,當時控方第二證人仍然在生果檔範圍,但已站到街上,正目睹上訴人從手持的綠膠袋中取出刀片,似洩憤地向包住貨物的保鮮紙數下,後再施施然地離開。 10.控方第二證人跟隨上訴人,剛好有一位警署警長正經過該處,他向警長敘述情況,當時警署警長曾呼叫「唔好走」,但上訴人並沒停下。在上訴人拐了彎之後,他倆亦隨即追至,再過了兩個舖位後,警署警長就截停上訴人。當時上訴人仍然用手指鈎住該綠色袋,但裝柚子的紅袋就不知去處。警署警長問及上訴人刀片放在哪兒,搜身時亦找不到到刀片。稍後,上訴人被拘捕。 11.控方第三證人是巡邏的警員到現場協助,他聲稱當時上訴人手持三個膠袋,一個空的綠色膠袋,一個紅色膠袋內裝有柚子,一個7-11的膠袋內有玩具和喉糖,上訴人身上約有現金$1,600多,但找不到刀。 12.當時上訴人的態度深表不滿,控方第三證人看到上訴人的右中指被傷約1公分,正在流血,其鞋上亦有血跡。有警員在約3米外的花槽內找到一塊刀片,但不肯定是否與本案有關。拘捕之後,上訴人稱肚痛要看醫生,稍後被送往北區醫院接受診治。 13.控方第四證人為一名偵緝警員,他的口供聲稱是他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錄取口供。控辯雙方不反對情況下讓辯方傳召一位陳醫生作供。陳醫生在案發當天診治上訴人,上訴人稱他當天曾瀉了三次和嘔吐,陳醫生診斷上訴人有腸胃炎。由於上訴人當日有這特別的要求,因此陳醫生有檢查過上訴人雙手,醫生沒有留意到有任何傷勢。在審訊時,醫生聲稱若傷口是很幼的話,檢查時表面沒有血跡,就未必這麼容易看到傷口。 14.陳醫生作供後,上訴人亦選擇作供,他否認有刀,他亦沒有做過證人所指的行動。 15.最後,裁判法官聽取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有關控方證人的證供上有不一致之處,而對上訴人有利的問題都由上訴人的律師一一道出。 16.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誠實可靠,而雖然證人的口供有不同之處,但是不會影響證人的可信性。裁判法官考慮過所有證供和證據之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7.上訴人在上訴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對他有偏見,所以就胡亂指證上訴人,而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指上訴人是盜竊,但上訴人稱該案件其實不是盜竊而是恐嚇,所以這位證人出錯,同時證人的口供也有矛盾之處,控方也找不到受害者。上訴人指這定罪不穩妥,他要求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 18.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其實法官也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關於曾經見過上訴人的問題,裁判法官亦已解釋了不會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所說上訴人過往有犯罪的說法,亦不會對上訴人有任何偏見或作不利的推測,裁判法官很早已表明了她的看法。 19.至於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上的矛盾,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也處理過,她認為不會影響證人的誠信。 20.在認人方面,本席覺得裁判法官已適當地考慮了法律上的原則,也全面地考慮過所有證據和證供,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 21.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