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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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3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8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8月1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入獄9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開始時,上訴人申請放棄他對定罪的上訴,本席容許上訴人繼續他對刑罰方面的上訴。 3.本案案情並不複雜,證供主要來自一位值得尊敬的女士(控方第一證人)。案發當日,有一位女檔主指摘一名女子偷手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借了她的手提電話給女檔主報警,最後,女檔主接納了偷手袋的女子的賠償,沒有繼續追究。 4.控方第一證人指在傾談期間,上訴人站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面前說:「你個死八婆,無事揾事來做,你知唔知我係乜嘢人,你以後出入小心D,我一定會揾人斬你。」上訴人當時態度兇殘,控方第一證人覺得非常驚恐,她立即拿起電話報警,上訴人見狀便離開現場。 5.翌日當控方第一證人在北區醫院精神科等候覆診時,看見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通知駐院警員拘捕上訴人。 6.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前並不認識上訴人、女檔主或偷手袋的女子。 7.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案發當日是他的生日,路經案發地點看見一大班人圍在一起,聲稱有人偷嘢,上訴人見到一名女檔主捉着一位女子指她偷嘢,她身上只得110元,於是他挺身而出幫該名女子給了100元女檔主。 8.上訴人此時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走過來,並向女檔主說:「一定要500元,200元唔得。」,他還聽見控方第一證人聲稱她本人是警務人員,上訴人於是指控方第一證人知法犯法,及向控方第一證人說:「無事揾事來做,事頭婆都話無事,你有無人性。」 9.上訴人的版本指他完全沒有作出任何恐嚇的說話,而他反指控控方第一證人冒認警務人員。 10.裁判法官分析證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1.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並不接納上訴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2.在判刑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亦有替上訴人求情,裁判法官索取了上訴人的戒毒所報告及背景報告,他亦知道上訴人有同類的定罪紀錄。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現年32歲,他的家庭環境及他的小兒子在2007年被送到保良局。參閱了他的背景及本案的案情後認為本案是嚴重的案件,因為最重要是保護市民挺身而出舉報罪案時不會被人恐嚇,故必須判有阻嚇性的刑罰,所以判處上訴人入獄9個月。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理由指他在事發前喝了酒因而有英雄感,所以才說了該番話,而他想盡父親的責任照顧兒子。 14.如代表答辯人的温大律師所說,在審訊時上訴人並沒有提出如此說法。最主要是上訴人如在裁判法院認罪,有悔意,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上述的說話才有幫助,但上訴人當時並沒有認罪,是經審訊後才被判罪名成立,因此本席看不到上訴人真的有悔意。 15.本席參看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認為他在原則性上沒有犯錯,至於刑罰上是否明顯過重,本席認為判刑雖然是重,但並不是過重,正如裁判法官所說我們是需要保護挺身而出的好市民的。 16.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温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