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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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7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57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95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3日 裁判日期:2008年9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他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的巡查員在事發時,在控罪所指的地點執行阻塞通道檢控行動。當他在枱椅收集處監管搬運無人認領的枱椅時,聲稱突然被上訴人從後拍打他右肩一下及拉扯其衣袖。上訴人則指因控方第一證人不理會他,才以拍打引起第一控方證人注意。另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助理目睹事件過程。 3.上訴人在裁判處選擇作供,他供稱當時剛送完外賣回到上址,打算向控方第一控方證人請教,但第一控方證人不予理會,才拉第一控方證人肩膊一下。上訴人所傳召的辯方證人聲稱,看見上訴人叫控方第一證人,但證人無反應,上訴人才上前拍他一下。 上訴理由 4.上訴人今天所提出的理由指: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回應指:
判決 6.裁判官在衡量控方證供時說:
7.裁判官在評核上訴人及其證人的證供時,認為他們的證供矛盾,解釋欠缺說服力,既有違內在或然性,亦難以自圓其說。 8.他是如此評估辯方證供的:
9.證人可信性的問題乃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言、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裁判官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本案全涉事實的裁斷,除非事實的裁斷屬剛愎武斷、或有違内在或然性、又或者審訊程序不公或不規則,否則本席不會輕易干預。 10.在裁判官所接納的事實層面下,本席認為本案可供定罪證據充分。 11.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