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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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008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8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8月19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和另外一位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在審訊時上訴人是這宗案件的第一被告人。經審訊後,第二被告人被判罪名不成立,而上訴人則被判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本席在此簡單地叙述。在案發當日,警方已經取得搜查令,並且在案發地點附近埋伏。當上訴人從街上返回案發單位門口時,他被警員截停,並且在他身上搜到一串鎖匙,而其中一條鎖匙可以開啟案發單位的大門。當時警員有向上訴人解釋他們持有搜查令,要入屋進行搜查。上訴人當時對警員說他是住在該單位內。警員入屋後,發現還有其他人在屋內,並且在其中一間房內搜到毒品。 3.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都是警員,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當時對他說:“啲白粉係我嗰大仔攞返嚟嘅,唔關我事,喺佢叫我幫佢派比人”。控方第二證人亦說,上訴人亦有講過一句說話,就是指那些毒品與他無關。證據顯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2000元,但他指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問他這一點,亦有證據顯示,警員在外出埋伏時,控方第一證人曾經見過上訴人和一位的士司機有接觸,但是實際上控方沒有任何證據關於的士司機或是的士內的人與這宗販運毒品案有關。 4.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大律師曾經不適當地向他詢問關於上訴人是否他們的目標人物。控方第一證人回答說警方是有留意過上訴人一段時間。 5.在審訊時,控辯雙方亦有就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及在警署內所寫下會面紀錄有所爭議。當時裁判法官用了交替性的程序來處理,最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口頭招認和會面紀錄是自願的,因此接納為控方證物。裁判法官認為第二被告人的會面紀錄,控方未能證明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取得,所以裁判法官拒納為證供,最後第二被告人被判無罪釋放。 6.裁判法官聽取完控方證人的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裁判法官就這方面在他的裁斷陳述書都處理過,接着裁判法官經過分析所有證據和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都是由馬大律師代表。馬大律師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是指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證人曾經說過上訴人是目標人物,並且有情報顯示他有參予毒品有關的活動,馬大律師指責裁判法官沒有將這些證據排除於外,對上訴人不公平。 8.本席翻看過謄本,正如代表答辯人的溫大律師的陳詞大綱所指,其實“目標人物”這個用詞是來自第二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向證人盤問時所用的,而並不是控方證人自己講過的字句。正如溫大律師指出,警員都非常專業地指出,他們在訓示時只是要留意一名人士。本席認為最重要是裁判法官有否處理過這個用詞。事實上,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是有處理過這一點。裁判法官亦坦白地指他是一位專業的裁判法官,不會因為“目標人物”這個字句而影响他在考慮證據時對上訴人有任何偏見。因此,本席認為這個上訴理由是完全無效。 9.馬大律師就第二項上訴理由,他已經不再倚賴。 10.第三項上訴理由,馬大律師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對於本案控罪就該37包毒品知情、管有及販運。就這方面,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48段都有仔細及正確地處理了關於這認知方面的問題。所以這上訴理由也是無根據的。 11.馬大律師在他的陳詞大綱內加上了第四項上訴理由關於混合供詞的問題,但是馬大律並沒有在他的原備上訴理由書內加入這項。本席翻看馬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時,本席不明白馬大律師為何沒有這樣做,馬大律師對本席解釋是由於他一時疏忽所致。 12.本席基於對上訴人公平一點而溫大律師亦已在他的書面陳詞上處理了這個上訴理由。在這情況下,本席容許馬大律師在上訴時繼續採用這個第四項上訴理由。 13.關於混合性供詞這個問題,馬大律師指裁判法官處理的方式不足夠,因為裁判法官似乎認為那些否認的內容是一個反面的證據。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的意思完全不是這回事。裁判法官的意思是正確地指出這是一個混合式的陳述(mixed statement),裁判法官亦正確地引用了R. v. Sharp的原則來考慮,就是考慮招認和否認的內容是否可信,裁判法官加多一句就是指“上訴人的否認也是他的反應的證據”;最主要是裁判法官說“也是”而不是全部是他反應的證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完全沒有出錯。 14.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已經非常仔細及精明地分析了各項的法律觀點、原則和在事實上作出了一個非常詳盡的分析,而這個分析對上訴人是絕對公平的。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任何時間有出錯。關於控方的證供方面,事實上警方人員是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裁判法官都已經有一一考慮過。本席亦十分欣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36段的詳盡分析,而他經過考慮後,認為這個不會影晌他對控方證人的誠信。 15.事實上,裁判法官在審訊和撰寫他的裁斷陳述書時,都已經一一清楚地將這個爭論交代了。因此,本席認為完全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