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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1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8年17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8年9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9月22日 ---------------------- 判案書 ---------------------- 1.這個清盤呈請,由鄧庭洽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對協利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鄧先生在勞資審裁處對公司取得得直判決。審裁處在2008年1月16日及2月20日裁定,公司須支付鄧先生$18,350。此外,公司也欠下其他僱員若干款項。 2.本案支持把公司清盤的債權人,都是公司的僱員,共有20位,他們都在勞資審裁處對公司取得了得直判決,其中15人出席今天的聆訊。 3.2008年7月14日,本案第一次在本席席前聆訊,公司並不否認欠下僱員的款項。本席把清盤呈請押後,命令公司須於7月28日或之前,將部分欠款的$90,000繳存法庭。公司遵照命令,在7 月28日把$90,000存入了法庭。8月11日,公司成功向法庭申請,把呈請押後至9月1日。8月29日,公司又在呈請人的同意下,把呈請押後至今天,讓公司能繳付餘下的債項,總數是$128,175,另加利息。 4.根據2008年8月29日的命令,公司須於9月16日或之前繳交餘下欠款,但公司未有依照命令清還債項。代表公司的陳大律師陳述,公司可於今天下午4時或之前,以本票方式繳交餘下欠款,及計算至今天的利息。 5.基於陳大律師的陳述,本席決定給予公司一個最後的機會。本席頒令公司清盤,但給予公司一個期限,在今天下午4時半之前,清盤命令不會蓋上法庭的蓋印。公司如果能在今天下午4時或之前清繳餘款,便可以申請把清盤命令撤銷。 6.本席並且命令,公司須支付呈請人在這呈請所有的訟費。至於公司在7月28日存入法庭的$90,000,本席命令該款項暫存於法庭。如果清盤命令經法庭蓋印後,該款項將由破產管理署以臨時清盤人的身份提取。假若清盤命令撤銷,本席則給予法律援助署許可,從法庭提取該$90,000及累積的利息。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李碧娟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劉陳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大為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 支持債權人:李榮佑、梁基掁、李向文、方暢逵、陳懷宗、朱潤忠、魏國軍、譚蔭宏、譚頌儀、李志偉、黃飛、張燕强、鄭澄吾、孫琼華及陳進聰,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