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2760/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08.
1. 這個申請,由破產管理署根據《公司條例》第168H條提出,要求對黃賢先生(“黃先生”)作出取消資格令,沒有法庭許可,在指定期間內,他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不得接管或管理公司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涉及或參與公司的發起、組成或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