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53/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面對一項「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控罪。控罪的詳情指上訴人在2007年7月18日在香港新界荃灣青山道的一間店舖內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21個手提電話、29個電池、4個耳筒、34個手提電話機殼(前及後)、50個手提電話機殼(前)及5 個手提電話機殼(後),該等貨品均應用偽造商標,即“NOK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