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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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6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7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366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1日 裁判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判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裁判官下令她自簽1,500 元、守行為12 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港鐵九龍塘站的站長。事發時,他正在當值,遭迎面而來的上訴人以拳頭打他右邊太陽穴一下。他查問上訴人為何打他,上訴人說:「打你咪打你囉,對唔住。」稍後有警員到場。他被送往醫院診治,發現他右邊太陽穴有瘀傷。上訴人翌日在大堂被控方第一證人認出,被警員截停及拘捕。 3.上訴人不爭議事發時在上述車站大堂,與第一證人有身體接觸,她供稱當時感到倦意,伸展右手、與膊頭平排向外伸出,意外地輕微觸碰到控方第一證人。她稱她當時的說話並非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而是「我冇打你呀,對唔住」。她指事件中並無意圖或罔顧的成份,純粹是一時錯手或意外導致。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現綜合歸納如下: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屬誠實可靠,以及錯誤拒絕接納上訴人所稱今次事件純屬意外。本案的事實並不足以供裁判官作出上訴人是故意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大律師續指,裁判官以上訴人即時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解釋她觸碰他的情況這點來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卻指出縱使控方第一證人在報警後,沒有把上訴人的全盤說話道出,仍屬可以理解,似乎在評定控辯雙方證供時,持雙重標準。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指,裁判官在衡量證供,包括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所說的不合理,拒納其證供。他認為縱使控方第一證人事發當天向警員所述上訴人所說的說話與控方第一證人庭上證供不符,這些細節並沒有動搖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他有權作事實的裁斷,並以他接納的事實為基礎,作出上訴人是故意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唯一合理推論。 裁決 6.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於理不合,有違內在或然性,他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12 段,不在此贅。 7.裁判官考慮了警員聲稱控方第一證人並沒有向他敘述上訴人說過「打你咪打你囉」這番說話。根據警員的證供,他指控方第一證人報案時向他表示:「該女子向他講左幾聲對唔住後離開。」 8.裁判官是這樣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
9.裁判官顯然認為這點並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他在裁定上訴人是故意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時又說:
10.據上所述,裁判官似乎是一方面認定上訴人確曾說過「打你咪打你囉」這番說話,並裁定她事後所說的「對唔住」屬掩飾作為,只是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向警員詳細描述而已。但其後他又表明不賦予這些說話任何比重。本席認為裁判官的思維有值得商榷之處,似有畫蛇添足之嫌。 11.誠然,假如裁判認為上訴人的確曾說過「打你咪打你囉」及「對唔住」,但認為她所說的「對唔住」屬開脫掩飾,他是可以基於前者作為裁定上訴人的是故意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基礎的。 12.本席實不能得知裁判官為何裁定控方第一證人可信,卻又不賦予他說「打你咪打你囉」這些說話任何的比重。另一方面,假如上訴人只是如控方第一證人向控方第二證人所述,只說了幾聲「對唔住」便離去,則那些「對唔住」的說話未必純屬開脫掩飾。故此「打你咪打你囉」這句說話,就本案,特別是上訴人的作為是否故意的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13.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太陽穴位置被擊中,及醫生報告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所指擊中的力度頗大,否定上訴人所指只屬意外擊中之說。 14.然而,在裁判官不賦予「打你咪打你囉」那句說話證供的層面下,本席認為上述的證供不一定「足以摒棄其他可能性」,令法庭可作出上訴人是故意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唯一合理的推論。 15.上訴得直,定罪撤消,判刑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處轉聘梁振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