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綠波

Case No.CACC 6/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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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蘇綠波(So Luk 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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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8年10月17日

宣判日期: 2008年10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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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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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傷害人身條例》第40條和一項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傷害人身條例》第17(a)條。申請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被定罪,分別被判1個月及3年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申請人現就定罪及刑期提出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案情

2.案件在同地點同日發生,地點為重慶大廈,日期為2007年7月3日下午約6時35分。本案涉及兩名傷者。他們均是尖沙咀重慶大廈(大廈)的護衛員。於去年7月3日下午約6時35分左右,傷者一,即控方第一證人莫偉權看見申請人坐在大廈通往彌敦道出口的梯級上。莫先生上前勸喻申請人離開,郤遭他用手握住莫先生的雙頰,拍打他的左臉,並把他扯往隔鄰大廈的入口。莫先生以事件並不嚴重,沒有向上級匯報。據莫先生所述,申請人當時身穿牛仔樓及戴著鴨舌帽。

3.約6時40分,傷者二,即控方第二證人陳永坤站在護衛員櫃台當值。申請人手持燃點了的香煙行經陳先生面前。陳先生用手勢示意對方不要吸煙,申請人不友善地望著他一會後離去。約一分鐘後,申請人突然用木塊襲擊陳先生數次,傷及左前臂、左額、後腦和右面頰,他即時頭破血流。

4.陳先生受襲後,控方第一證人莫先生接報進入重慶大廈大堂,看見同事和幾個市民與一人在糾纏,他認得該人便是申請人,當時他的衣著及戴著的帽跟早前一樣。他距離申請人約10呎,後來申請人爭脫糾纏,逃離現場。莫先生沿彌敦道追截,雙方一直保持約3米距離,追至麼地道口與到場同事合力制服申請人。

5.陳先生受襲過程為控方第三證人(Mr. Gill Amaject Singh)及控方第四證人(Mr. Akhtar Mohammad)所見。Mr. Singh看見當時身穿牛仔褸,牛仔褲及戴鴨舌帽的申請人用木塊打控方第二證人陳先生4-5次後逃走,未幾被一名護衛員截獲帶返現場。他見到陳先生被襲擊的過程,只距申請人10餘呎,而且該處燈光充足,並約有1分鐘時間看到申請人的面貌。Mr. Mohammad也看到陳先生遭一名男子以木塊襲擊頭部,但沒有看清兇徒容貌。

6.陳先生受襲後送到醫院接受治療。醫生發現他的前額、後腦及前臂多處受傷,共縫20多針。

7.另外當時的情況經現場監察系統攝到的片段。其中一片段的內容與控方第一證人就第一項控罪的證供大致吻合,並在審訊時播放。從片段中,申請人及證人的容貌未能清楚見到,但片段中申請人的衣著造型跟莫先生的證供十分吻合。

8.另外在影片末段又攝到第一控方證人與3數個市民正追著一人在大廈大堂內走,並奮力攔截該人,其間互相拉扯。此人身穿牛仔褸,帶鴨舌帽和背著斜孭袋。此片段與第一控方證人就追截申請人證供大致吻合。

9.申請人沒有出庭作供。本案的主要爭議是申請人是否施襲者。

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

10.申請人現指他當日到大廈是為了找工作,但被一位與他外型衣著相同的人搶去財物,後被一班保安人員追打。即是說犯案者另有其人。

11.但控方第一證人莫先生及第三證人Mr. Singh都清楚認出申請人是施襲者,他們的證供對法官的裁決有關鍵性的作用;而原審法官對此亦清楚明白。

12.雖然控方第二證人陳先生表示襲擊他的人沒有戴帽,這點跟其他主要證人的證供不符。但綜合控方其他證人的證供,原審法官認為這是由於陳先生突然受襲,以致他的記憶有所不準。

13.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情況,原審法官亦小心考慮並分析他們的證供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他認為兩名證人有充足時間觀察申請人的面貌,也清楚認得他當時的衣著造型。加上有關監察系統拍攝到部份事情發生的過程,其內容跟第一證人所述的情況非常吻合,而且片段中拍到申請人的衣著打扮跟第一及第三證人所述一致;因此加強了該兩名證人證供的可靠性。他經小心考慮所有證供對本案作裁決,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因而判申請人兩項罪名成立。本庭認為定罪並沒有不穩妥之處。至於申請人聲稱他曾在被捕之後被毆打,但申請人在原審時沒有出庭作供,所以更無證據支持。

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14.原審法官在裁定申請人兩項罪名成立後,判他監禁1個月及3年,兩項刑期同時執行。在判刑前原審法官為了解申請人的背景及精神狀況索取了有關的專業報告。

15.兩名受害人都是在執行職務時受襲。如原審法官所述,兩人與申請人根本沒有爭拗。控方第一證人因勸喻申請人不要坐在通道入口而遭申請人握著面頰、掌摑及拉開。控方第二證人只示意勸阻他吸煙便遭申請人以木塊打至頭破血流,要接受多處縫針療傷。

16.就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一罪,由於個別案件情節有異,沒有判刑指引。但本案的案情頗為嚴重,申請人的行為十分野蠻暴力。他因不滿陳先生示意勸阻他吸煙而以木塊向陳先生頭部施襲,以致他受傷不淺,法官以3年刑期為起點並不為過。整體而言,法官在判刑前已作了適當及周詳的考慮,刑期為不過長。本庭拒絕有關上訴許可的申請。

17.至於申請人提出他不想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這點要視乎懲教署對申請人的身體需要而作出決定,本庭不能在現階段命令懲教署將申請人轉往其他監獄服刑。

(鄧國楨) (張澤祐)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運騰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