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長慶 訴 卓彩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5/200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08.
1. 本庭在2008年7月10日頒令剔除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及撤銷她的上訴,因為她欲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任何法律論點錯誤,所以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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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115號 (原土地審裁處條例IV部收回管有申請2006年第253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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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 10月23日 ---------------------- 判案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08年7月10日頒令剔除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及撤銷她的上訴,因為她欲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任何法律論點錯誤,所以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上訴。 2.答辯人在2008年8月21日發出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針對本庭2008年7月10日的裁定要求本庭給予批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就民事訴訟,訴訟人士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批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在HLF對MTC [2004] 3 HKLRD 241 一案,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確認就上訴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的案件,由於上訴庭的決定並不構成第22條中的「判決」,所以訴訟人士不能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5.本庭認為同樣原則在本案中適用。鑑於答辯人沒有提出審裁處犯了法律論點的錯誤,所以上訴庭就案件並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就案件作出任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條下的「判決」。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答辯人2008年8月21日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楊長慶、無律師代表,授權黃少琼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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