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長慶 訴 卓彩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5/200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October 2008.

1. 本庭在2008年7月10日頒令剔除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及撤銷她的上訴,因為她欲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任何法律論點錯誤,所以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15/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3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1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115號

(原土地審裁處條例IV部收回管有申請2006年第2535宗)

----------------------

申請人 楊長慶  
   
答辯人 卓彩雲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 10月23日

----------------------

判案書

----------------------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08年7月10日頒令剔除答辯人的上訴通知書及撤銷她的上訴,因為她欲提出的上訴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任何法律論點錯誤,所以上訴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上訴。

2.答辯人在2008年8月21日發出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針對本庭2008年7月10日的裁定要求本庭給予批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就民事訴訟,訴訟人士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批准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HLFMTC [2004] 3 HKLRD 241 一案,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確認就上訴庭拒絕批准上訴許可的案件,由於上訴庭的決定並不構成第22條中的「判決」,所以訴訟人士不能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5.本庭認為同樣原則在本案中適用。鑑於答辯人沒有提出審裁處犯了法律論點的錯誤,所以上訴庭就案件並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就案件作出任何《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條下的「判決」。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答辯人2008年8月21日提出動議通知書的申請。

(袁家寧) (林文瀚) (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楊長慶、無律師代表,授權黃少琼代表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15/2007